[ 錢貴 ]——(2010-7-21) / 已閱6790次
緊急避險后構成的犯罪
錢貴
〔案 例〕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陳某因曾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被兩名加害人報復砍傷。陳某逃跑的過程中,兩個加害人仍不罷休,持刀追趕陳。途中,陳某多次攔出租車欲逃,均遭出租車拒載。當兩名加害人即將追上時,時逢一中年婦女丁某騎摩托車(價值9000元)緩慢行駛,陳某當即哀求丁某將自己帶走,但也遭拒絕。眼見兩加害人已經逼近,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倒地,但未受傷害),騎車逃走。陳某騎車至安全地方(距原地2公里)停歇一會后,才想起摩托車如何處理。陳某將摩托車尾部的工具箱撬開,發現內有現金3000元和一張未到期的定期存單(面額2萬元)。陳頓生貪欲,將3000元現金和存單據為己有,并將摩托車推至山下摔壞。幾日后,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款中的2萬元取出。此后外逃。
〔分 析〕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為。本案中,陳某在其人身遭受正在發生的危害(被追殺)走投無路時,不得已將丁某推下摩托車,騎其摩托逃走,也沒造成丁某受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陳某將丁某的3000元現金和存折據為已有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因為,陳某在危險消失后即負有歸還丁某摩托車的義務,這當然包括尾部工具箱中的現金和存折。而在尚未歸還以前,陳某負有妥善保管摩托車及現金、存折等的義務。因此,這些物品應視為由陳某代為保管的財物。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構成侵占罪。陳某毀壞摩托車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陳某本負有歸還丁某摩托車的義務,但出于對自己侵占他人財務的掩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而且數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犯罪。陳某用偽造的身份證將丁某存折上的錢取走的行為屬于詐騙犯罪。因為對定期存折而言提前支取,銀行應當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向存款人支付。而本題中,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支取丁某的定期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銀行“自愿”交出財物,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陳某用假身份證騙取“存款”侵害的是銀行對財物的所有權,因此,構成詐騙罪。
〔重點把握〕
關于緊急避險,應當掌握,(一)緊急避險的條件。(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關系。(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注意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關于侵占罪,應當掌握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即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屬于行為人占有的財物。關于詐騙罪,應當掌握,(一)區分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成立詐騙罪。(二)區分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特殊詐騙罪的界限。(三)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即被害人有無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