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7-21) / 已閱5253次
法官文化的探討
劉成江
法官文化的構成內容包含法官的知識文化、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
知識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審題蝗案件大到社會穩定、企業生死,小到鄰里糾紛、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識包羅萬象。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個符合自身文化特質的知識結構。據此,法官所應具備的與審判相適應的知識文化,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學知識。法官不是機械搬用法條的法律工匠,必須掌握相當法學理論知識,才能對屬地人文字含義、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條文體系等多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從而保證正確的運用法律。其次,政治知識。法官是國家政治的維護者,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學習政治是法官的天職,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義判決的重要因素。忽視政治學習,法官就會迷失政治方向,并難于正確運用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再次,歷史知識。一名法官不了解歷史,他對各項法律制度就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無法對其實施的法律后果進行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推斷,從而,也就無法完成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然后,文學知識。法官要有豐厚的人文底蘊。浡總計文學名著,不僅可以錘煉自己的文學表達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會、認識人生、加深人文底蘊、增添價格魅力,并在嚴肅的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最后是與審理案件相適應的其他知識。法官應當要有豐厚的人生歷練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和閱歷,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并了解所審理案件的其他學科的知識,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法官的精神文化,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取向和意識形態它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諸多方面,是法官文化的核心。首先,在司法思想上,必須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因為法官履行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等神圣職責,最終是為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其次,在司法理念上,必須樹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因為自覺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正確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檢驗法官政治堅定性的重要標準。再次,在司法道德上,必須樹立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并具備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法官的行為文化是指法官在調節社會關系(含法官群體關系)中所產生的活動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司法宣傳行為、司法社交行為、司法人事行為等等,是法官知識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首先,法官的司法審判行為,在于通過審判活動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建立和諧文明的社會關系。其次,法官的司法宣傳行為,在于通過審判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活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它包括公開宣判、庭審直播、以案說法、公布典型案例、組織重大疑難案例的討論、提出司法建議等行為。再次,法官的司法社交行為,在于通過法官嚴肅而謹慎的社會交往活動,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以維護法官公正、廉潔、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行為。最后,法官的司法人事行為,在于通過法官的人事活動優化法官群體、激勵法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準入、選任、培訓、晉升、輪崗、考核、獎懲、保障等行為。
法官制度文化是約束法官行為的規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保證,并受社會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約。司法審判制度,重在規范法官的司法和宣傳行為,以確保為民司法和審判權、執行權公正高效的行使。司法廉潔制度,重在規范法官的司法和社交行為。以保障法官司法和社交行為的廉潔性。司法人事制度,重在規范法官的任職等行為。除法定的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外,還應在遵循審判工作規律,不盲目借用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法官準入、選任、培訓、晉升、輪崗、考核、獎懲、保障、檔案等一系列制度,以規范法官資格、優化法官群體、保障法官獨立、維護法官尊榮、激勵法官司法。法官文化是一種特殊的行為文化,文化作為意識形態和精神產品,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每個行業都有不同的特色文化。法官與社會中的其他行業不一樣,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處理事務或行使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多方面。這種文化將司法理性、人文精神與實證作風有機結合在一起,展示法官積極的理想追求、卓然的職業風采、豐富的專業學識和清廉的操行品格。法官文化是法官這一特殊社會群體在長期的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法院特點并得到共同遵循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物質載體的總和。先進的法官文化體現法的精神本質,是司法工作者優秀品質的積淀。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