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7-22) / 已閱10933次
股東瑕疵出資的法律分析
闞鳳軍
公司股東瑕疵出資是目前很多種中小公司中存在的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瑕疵出資將導致公司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不符,增加與之發(fā)生交易關系的市場主體的風險。不同形式及性質的瑕疵出資對于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不同,也必將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本人擬結合相關問題的實際操作經驗及業(yè)務理解,簡要分析如下:
1.瑕疵出資的表現形式
1.1. 虛假出資:公司股東完全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并沒有取得股東出資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權能等。
1.2. 未足額出資: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實踐中。公司股東首次出資額不足20%,或兩年內沒有繳納剩余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1.3. 虛增出資資產價值:股東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評估價額高于其本身價額的情形。產生出資資產價值虛增的原因如下:
1.3.1. 資產價值經過股東各方同意且未經過評估
1.3.2. 資產出資股東通過評估機構虛增價值
1.3.3. 股東之間協商同意通過虛增資產評估價值提高資產出資方的出資比例
1.4. 未實際轉移出資資產,主要指出資股東履行名以上的出資義務,實際上并沒有轉移出資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權能。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1.4.1. 技術出資,雖經過評估及驗資但并沒有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轉移技術。
1.4.2. 土地房地產出資,雖完成過戶手續(xù),但該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并沒有歸公司所有。
1.4.3. 商標專利等,雖完成有關轉移手續(xù),但商標專利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給公司。
1.4.4. 貨幣出資,雖驗資報告中體現貨幣出資,但驗資后該資金又很快轉移出公司。
1.5. 出資資產本身存在瑕疵,主要表現如下:
1.5.1. 股權出資,該出資的股權存在瑕疵,應該股東權利行使,甚至可能需要向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
1.5.2. 土地房產出資,該土地房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導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及處分該資產;
1.5.3. 專利商標出資,權利已終止或權利期限未有效續(xù)展;
1.5.4. 非專利技術出資,上述出資需要第三方的同意,如出資人與第三方商定相關技術不能轉移給某一特定行業(yè)領域,而該公司從事特定行業(yè)領域等。
1.6. 出資資產與資產評估或驗資報告內容不符。
2. 瑕疵出資股東資格認定
2.1. 《公司法》規(guī)定分期繳納出資制度,股東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和充分條件。出資只是股東的主要義務,而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違反出資義務并不直接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尚未出資的人同樣是公司股東,具有股東資格。《公司法》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由此可見,公司法將股東名冊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股東資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出資與否,而在于其是否簽署公司章程、在公司有效成立后是否記載于股東名冊以及是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文件。
2.2. 我國某些地區(qū)高院內部審判指引將影響股東資格的要素分為形式特征和實質特征,形式特征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材料的記載;實質特征是簽署公司章程、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當股東內部、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發(fā)生爭議時,以實質特征為主,形式特征為輔進行認定;當股東與外部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產生爭議時,則以形式特征為主、實質特征為輔進行認定。應該說此種做法有效地平衡了股東、公司、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并且為許多法院所接受。
2.3.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后抽逃出資導致公司的實際出資額低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否仍然承認該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投資人是否仍然被認為公司的股東?
2.3.1. 根據國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公司主體資格的否定只能通過工商管理機構及法院確定,任何民事主體沒有權利直接否定公司主體資格,而只能通過行政及司法途徑加以解決。上述問題如何判定,直接影響公司、投資人、債權人的權益保護,目前尚未得知國家及地方的司法審判尺度及有效的判例。這一點需要投資各方高度關注。
2.3.2. 一般情況下,如果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上,該股東的資格即確定。但問題是,如果公司的主體資格并否定后,股東的資格認定問題也不復存在。這同樣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公司原出資人就公司的債務如何責任及責任的劃分問題,值得深思。
3. 瑕疵出資人的權利限制。股權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結合兩部分的內容分析如下:
3.1. 自益權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yōu)先權、退股權、股份轉讓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等。
3.1.1. 股利分配權: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之間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但另有規(guī)定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瑕疵出資部分不能視為實繳出資,也就無權就瑕疵出資部分享受分紅。如果全體股東都存在瑕疵出資的情況下,亦需上述原則處理。然而,瑕疵出資股東可否利用各股東之間另外約定的分紅方式進行分紅,而不考慮瑕疵出資問題。根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我認為只要股東之間同意, 上述安排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3.1.2. 新股認購權: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之間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購股份,但另有規(guī)定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瑕疵出資部分不能視為實繳出資,也就無權就瑕疵出資部分新股認購權。如果全體股東都存在瑕疵出資的情況下,亦需上述原則處理。然而,瑕疵出資股東可否利用各股東之間另外約定的新股認購方式,而不考慮瑕疵出資問題。根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我認為只要股東之間同意, 上述安排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3.1.3. 退股權。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退股,但所退之“股”應該是實繳出資部分。同時,其他股東應該有權要求其承擔虛假出資部分的違約責任。
3.1.4. 股權轉讓權。虛假出資所形成的瑕疵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股東之間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但問題的關鍵的瑕疵出資股東能否轉讓股權,受讓股東是否需要承繼瑕疵出資義務等,需要股權受讓人充分關注該法律風險。基于現有判例的解讀,股東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受讓人只有在明知轉讓人瑕疵出資卻仍然同意受讓的情況下,需要承擔補足出資義務或就瑕疵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1.5. 股東名冊變更權。一般情況下,即使虛假出資,該股東也能正常登記于股東名冊。如果公司發(fā)現或認為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是否可以單方面變更股東名冊,相應調減股東的出資比例?具體的操作流程如何?這些都缺乏有關判例支持。如果按照出資是投資人對公司確定的承諾角度,公司有權核查股東是否足額出資,并根據出資的實際情況通過股東名冊等進行調整與確認。
3.2. 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加公司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說是股東個人利益為目的兼為公司利益而行駛的權利,該種權利行駛所獲得的利益使股東間接受益。共益權主要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自行召集權和主持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請求權和撤銷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權等。
3.2.1. 表決權。股東表決權主要包括股東表決權及董事會表決權。如果公司出資瑕疵,其權利應受到限制,上述表決權的基礎是公司的出資。因此,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過程中,可以按其實際到位的出資行使表決權。
3.2.2. 代表訴訟提起權。雖然股東存在瑕疵出資,但鑒于該訴訟是基于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只要該股東的資格合法存在,代表訴訟權不應因瑕疵出資受到影響。
3.2.3.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請求權和撤銷請求權。如果股東瑕疵出資,其不能按照其名義上的出資比例行使有關權利,但我認為程序上的通知義務等必須履行。如果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影響瑕疵出自股東的利益,其仍有權主張撤銷。
4. 瑕疵出資的法律責任
4.1. 公司的法定差額補充責任。公司法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差額補充責任的實質是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公司設立者之間建立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以確保資本充實,維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權益。
4.2. 對已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由于出資協議、發(fā)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fā)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在公司成立后,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總規(guī)則,由全體股東或發(fā)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充足,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第84條第2款分別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起人的違反公司章程或發(fā)起人協議而未繳足出資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當屬嚴格責任,無論瑕疵出資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皆應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3. 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債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必然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并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同時,抽逃出資亦屬民事欺詐行為,公司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之損失,理應獲得賠償。
4.4. 設立時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連帶責任及其追償權。依據《公司法》第31條及第94條的規(guī)定,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瑕疵出資股東補足差額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股東之間有義務互相監(jiān)督出資情況,并且公司股東比債權人更有條件防范出資不實,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闞鳳軍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