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7-29) / 已閱5946次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
劉成江
〔案 例〕
王某系社會無業人員。2000年,王某應聘于濱海市務實實業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經理。同時,王某以個人名義與實業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籌資金,自負盈虧,每年上交管理費給實業公司,實業公司對承包方的債權債務不負任何責任。2000年10月間,王某結識了濱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請求李某為其貸款。但李某提出貸款必須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王某便找到濱海市務實實業公司領導,聲稱如果務實實業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其在得到貸款后,將借一半給務實實業公司。務實實業公司于是就給王某提供了擔保。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義與濱海市城市信用社辦理了貸款手續。2000年11月,王某從城市信用社提取貸款30萬元后逃匿。至案發,王某將30萬元貸款全部揮霍。
〔剖 析〕
王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理由如下: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客觀表現,根據刑法193條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詐騙貸款,二是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進行貸款詐騙活動,三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進行貸款詐騙活動,四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重復擔保,五是指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本罪的犯罪對象是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案中,王某為取得貸款,欺騙務實實業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騙取了巨額貸款。從事后的行為中,我們可以看出,王某貸款的目的在于將貸款占為己有。雖然,王某簽訂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利用了公司經理的身份,但這只是王某為騙取貸款的一個手段而已,貸款并未真正為公司所有使用。這一點從王某支取貸款后即行潛逃這一行為中看出。王某犯罪所侵犯的對象不是其所屬單位五湖公司的財產,而是信用社的貸款。所以,無論是從犯罪的主觀上、客體上、犯罪的客觀方面上還是犯罪對象上,王某的行為都構成了貸款詐騙罪。
〔重點把握〕
關于貸款詐騙罪,應當掌握:(一)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刑法》第1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二)正確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三)貸款詐騙罪的成立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