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0-7-29) / 已閱6600次
盛某與家樂福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孫斌
北京家樂福超市女工盛某在懷孕后被告知辭退,她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駁回后,盛某以家樂福涉嫌存在 “隱蔽雇傭”為由,將家樂福和廣州南方人才資源租賃中心告上了法庭,庭審中家樂福和廣州南方人才資源租賃中心稱:與盛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是人力資源租賃中心,該公司為勞務派遣單位,威萊日化 (威露士)有限公司是用工單位,而家樂福只是提供了工作場所,不是真正的用工單位。
據盛某介紹:2008年3月1日,34歲的她被威萊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萊日化)招聘為銷售人員在家樂福專柜銷售威露士產品。2008年12月23日威萊日化突然要求盛某與一個從未聽說過的廣州公司——廣州南方人才資源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南方人才)簽訂勞動合同。該合同明確盛某為其公司雇員,被勞務派遣至威萊日化工作。
平時都是家樂福超市對我們進行管理。超市分早班和晚班,晚班從下午5點到晚上23點。但她上晚班時從未能按時在23點下班,最早下班也是在晚上12點。經常是1點左右下班,到家時已經是兩三點了。趕到銷售旺季時,還可能每個月有好幾天必須工作到凌晨5點,而第二天還要按正常時間上班。推銷威萊日化的威露士產品只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另外還要理貨、打掃衛生。工作時間也是由超市統一安排的,包括上下班時間、加班時間和工作內容。如果被發現有違反工作規定的行為,超市還會進行處罰。
辭退前她已經懷孕6個月,自己從來不敢在工作時稍微有一點偷懶。她的工作是一周白班,一周晚班,每周休息一天。晚班的時間常常是從下午3點到凌晨一點,碰到旺季盤點甚至要工作到凌晨4到5點。在這段時間內她和同事必須一直站著,或是裝貨,或是卸貨。這些貨物不單單包括他們負責的品牌。
律師點評:
在不討論盛某從事的崗位是否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日常加班時間是否合法;安排孕期職工加班、從事夜班勞動是否合法;無故辭退孕期職工是否合法的前提下,專門討論一下盛某與家樂福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在本案中涉及的對象有四個:
1、盛某,被勞動派遣員工
2、南方人才,勞動派遣公司
3、威萊日化,盛某的用工單位
4、家樂福,提供場地的超市
從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勞務派遣關系看,盛某的用人單位應當是南方人才,用工單位是威萊日化,家樂福是提供場地的超市,應該與盛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對勝某也沒有勞動關系上的管理權。只能要求勝某在進入超市工作后,按照家樂福與威萊日化簽訂的銷售協議(合同)規定的要求,在銷售威萊日化產品時遵守家樂福超市銷售方面的相關規定。
而從盛某反映的情況看,在實際操作中對她進行管理的單位既不是南方人才,也不是威萊日化,而是家樂福超市。
家樂福是否可以對盛某實施管理權?
筆者認為:盛某進入家樂福工作是作為威萊日化產品的銷售人員;銷售的只是威萊日化產品;理貨的范圍也是威萊日化產品;打掃衛生的范圍也應當是威萊日化產品堆放的范圍。
如果家樂福超市代替威萊日化要求盛某從事指定產品之外的工作,那么與盛某發生勞動關系的主體應當有兩個,其中一個是家樂福。且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也禁止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威萊日化也沒有任何權力將盛某委托交由家樂福進行管理,安排盛某的工作。
反之,家樂福對沒有與其發生勞動關系、勞務派遣關系的盛某實施用人單位的管理權力,安排從事超市的日常工作(雖然盛某主要負責威萊日化的產品)。這顯然是在規避法律,利用超市本身具有的強勢地位獲得不應有的經濟利益,規避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盛某與家樂福之間應當存在勞動關系,家樂福應當承擔規避法律的責任。
律師告知:
“隱蔽雇傭”是由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指制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從而達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護目的的一種旨在隱藏或扭曲雇用關系的行為。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逃避相關勞動法律的管轄,逃避提供社會保障以及逃稅。
2006年6月27日法國《人道報》文章《家樂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報道:法庭判決家樂福向bruna villegas夫人支付1.8萬歐元的賠償。bruna villegas夫人在家樂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18年,曾由32個不同的供應商和勞動力中介機構支付工資,也是她勇敢地向檢察院和法官投訴了這種違法行為……法官認為,法律的規定不應當被規避,家樂福連鎖超市、其主要采購商及經理因商業罪行,在2001年違法租賃勞動力而被判處承擔7.5萬歐元的罰金。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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