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志中 ]——(2010-7-30) / 已閱12365次
淺議村官經濟職務犯罪多發的原因及預防對策
劉志中 賴興平
處于最基層的村干部群體,“官”不大,卻掌管著農村政務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他們的作用舉足輕重。然而,近年來,村干部違法犯罪頻頻發生,由此引發的百姓上訪告狀連續不斷,“村官”雖小,但其腐敗行為影響卻極大,廣大農民對此深惡痛絕。據統計,2006年至今年5月,我院立案查處的村干部涉嫌經濟職務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貪污7件7人,受賄2件2人,約占我院所查辦的經濟犯罪案件的28%。從近年來我院查辦的“村官”經濟職務犯罪案件來看,“村官”犯罪呈高發態勢,且不斷發生窩串案,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本文試圖通過對村官職務犯罪的發案原因和特點作淺要分析,以求提出可行的防治對策。
一、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從人員主體表現看,犯罪主體多為村支書、村委主任和村會計。在我院立查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村支書、村委主任和村會計占90%,且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學、初中文化6人,高中文化3人,全部是黨員,但這些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信,一般都能得到群眾的信任。實際上這方面也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思想基礎,往往對群眾具有很強的蒙蔽性。
(二)從犯罪類型看,主要表現為貪污集體上級撥付兌現的資金,包括移民補助款、退耕還林補助款、道路交通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等。而且,由此引發群體性的窩串案增多,整個貪污過程往往涉及縣、鎮、村三級干部,他們手中的權力交叉在一起,編織成一張“鐵三角”網。如2009年3月,我院通過查處原河東鎮大嵩村村委書記、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補償、移民新村建設過程中貪污一案,循線深挖,立查了大嵩村村委副書記、副主任兼出納陳某章利用同樣手段進行貪污的事實,以及原河東鎮水管所所長陳某良,在對大嵩村移民戶進行登記上報及移民補償款的發放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移民戶手段從中貪污移民房改補助款;原縣水庫移民辦公室副主任馬某良在任職期間,在下撥大嵩村移民新村基礎建設款、移民補助款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的窩串案。
(三)從作案手法看,犯罪活動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有些村官犯罪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有一個從僥幸到大膽再到囂張瘋狂的過程。他們作案次數多、單筆數額小、時間跨度大,這樣讓外人很難知曉他們的犯罪行為。在作案手段上也具多樣性,如我院查處的華城鎮萬子村侵吞移民補助款系列窩串案中,手段就包括了捏造假名單或重復報移民戶;將非移民戶列入移民戶名單;假借各種名義套取補助款,如以上級要活動費、招待費為名等等。
(四)從偵破過程看,幾乎所有的發案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混亂的情況。如有的村主要干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經濟手續不及時結交村財務人員,形成“攤攤帳”。財務管理混亂,為犯罪提供了方便,開了“綠燈”。有的甚至為了順利實施職務犯罪,采取“渾水摸魚”的方法,故意把帳做亂或不做帳,從中竊取、侵吞公款。
(五)從犯罪后果來看,引發村民集體上訪多。由于村官直接與農民群眾打交道,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聲譽,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由此導致了基層干群關系緊張,干群矛盾十分突出,最容易激起民憤,引發群體性上訪,嚴重危及社會穩定。據統計,我院每年受理舉報農村基層干部經濟職務犯罪的線索占了受理數的20%-25%,遇到村“兩委”換屆選舉年,受理數更是達到30%。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誘使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我院查處的案件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 一)村官自身素質的限制。農村基層干部的思想素質、文化素質不高,加上法制觀念淡薄,在理解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只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層面上,加之日常又不注意自身的學習和素質的提高,開展工作憑借積累的經驗,稍不注意,就出現違法違規的現象。特別在配合上級政府部門在移民新村建設等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一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正面工作,另一方面心存僥幸,想方設法,弄虛作假,套取國家項目資金中飽私囊,認為乘機“撈一把”心存僥幸,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村級基層組織財務人員素質較低,大多數都是尚未經過財務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而直接上崗的。他們對財務法規,缺乏足夠的了解,也就無從談起堅持原則,秉公理財。
(二)財務及監督機制的缺位。一是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有些村財務收支情況不公開,在思想上害怕群眾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應該讓群眾明白的事情卻暗箱操作。有些村雖然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公開,但是公開的內容不具體,比較空洞,群眾無法了解資金的用途、去向。二是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起并實施整套的財務收支審批和經辦制度。三是村干部之間的分工不明確。如有的村財務開支出現支書簽批,村主任也簽批的情況,造成管理混亂失控。還有的村會計出納不分設,讓一人兼任,錢帳不分,缺乏相互的制約,使財務管理出現漏洞;四是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會計、出納不堅持原則,接受白條入帳;五是監督機制落實不到位。村一級雖然實行了“村帳鎮管”,但鎮政府的監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監督實效。特別是對專項資金的收取、管理,票據的管理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審計,易出現檢查和審計的真空地帶。
(三)村官權利與權力的失衡。村干部是國家權力的最底層,村干部的根還在農村,他們只拿很少的工資,就我縣而言,大多數村干部的月工資在450元左右,這與他們艱辛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是嚴重不相匹配的,而且他們的醫療、養老等后顧之憂也尚未得到解決,極易使他們產生“天天忙著為村里辦事,耽誤了自己掙錢”的失衡心理。但恰恰在農村,村干部權力過分集中,不少地方村里的大權還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等個別人手中,大小事情一人說了算,因此,一方面管理著集體資產,承擔著大量的基層事務,另一方面拿著微薄的工資,在控制不住貪欲時,就把手伸向集體財產,走向犯罪。
(四)上級對下撥專項資金的監管乏力。近年來,為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村條件和農民生活。在落實這些政策過程中,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對一些如移民補助款等支農惠農的下撥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與監督存在把關不嚴,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給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首先要強化組織學習,加強對農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黨性宗旨教育,加強對村干部的自我約束能力建設。鎮黨委政府要將村官的學習教育,作為黨委的基礎工作來抓,并要結合實際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使他們能夠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抵御各種利益的誘惑,經受住考驗,使其成為黨群關系的紐帶和帶領群眾致富奔康的領頭人。其次是建立良好的培訓機制,可借助黨校教育這塊陣地,經常性開展以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為主題的法制教育,增強村干部法制觀念。再次紀檢監察、檢察、司法局等職能部門,要建立預防職務犯罪配合、協作機制,組建預防職務犯罪宣講團,深入鎮村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講,結合典型案例以案析法,開展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活動,提高農村干部守法意識,使其自覺遠離職務犯罪。
(二)嚴格村級財務管理。一是加強對村級財務人員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確保財務活動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二是明確職責,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并確定審批額度。大額支出一律必經班子全體會議或村民理財小組決定,規范收支入賬憑據,杜絕白條入賬現象。在支出中,村委會或者村民理財小組要集體審查,逐項審計,不合理的決算項目,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切實把村務公開落到實處,嚴防走過場,保障農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四是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村帳鎮管”制度,鎮一級黨委政府要指導幫助村級建立規范的財務帳目,并加強對村帳的監管。
(三)嚴把村干部選拔任用關。村干部是村組織的“核心”,責任大,擔子重,也是各項工作的實施者,更是黨員群眾的“主心骨”。在選拔任用農村干部時,必須選拔、配備好農村干部的候選人。要嚴格按照組織程序,把政治素養強、清正廉潔、公道能干、黨和群眾真正擁護的選到領導班子中來,真正體現民意。在換屆選舉中,要加強《選舉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明白自己的權利,維護好切身利益,選好當家人。檢察機關還可以適時介入到農村干部選舉中去,進行法律監督,打擊非法選舉,使村干部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好地為新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建議實行任職回避制度,并推行村干部任前簽約、離任審計等管理制度,增強村干部責任意識。對與村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以及其他不利于工作開展的“關系戶”實行任職回避,對那些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村干部,該調整的及時調整,該撤換的堅決撤換,確保村干部隊伍的純潔性。
(四)把改善村干部待遇與預防職務犯罪結合起來。建議將村級干部的工資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統一的職務津貼機制,適當提高提高村級干部的工資水平。要結合中央的惠農政策,逐步解決他們的醫療養老后顧之憂,減少部分村干部因生活困難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使他們不必通過違法犯罪來謀求“灰色收入”,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他們帶頭艱苦創業,通過創業來獲得更高的正當收入,從而起到預防職務犯罪的作用。要進一步發揮鎮村職務犯罪預防網絡作用,促使廣大群眾加大對干部的監督,同時也讓農村基層干部自身加強反腐,共同做好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五)加強對上級撥款的監管力度。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撥付專款的監督力度。事前應將撥付專款的情況、專款的用途等向群眾公告;事中要深入農村征求群眾意見或設置舉報箱,接受群眾監督;事后要組織回訪和進行專門審計,確保專款專用。同時上級機關要定期不定期地組織紀檢監察、檢察、農業、林業、國土、水利等部門人員組成聯合工作組,深入農村聽取群眾意見。審計、財政部門也要強化對政府扶貧資金、項目的監管,并把審查把關環節前移,做到無問題早做防范,有問題早做處理。
(六)打防結合,增強預防實效。檢察機關要認真辦理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尤其對農民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要重點辦、優先辦,以查辦的實際效果震懾犯罪分子,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在打擊的同時,要不斷研究新農村建設中職務犯罪的新動向、新特點,積極探索預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同時要延伸檢察職能,在鎮按片區設立檢察工作聯系點,承擔線索受理、職務犯罪預防、涉檢訪處理、青少年維權等工作職責,如我院今年結合五華縣實際,在安流鎮、華城鎮、縣城工業區設立派駐檢察室,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到了當地黨委和群眾的歡迎。
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劉志中 賴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