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8-10) / 已閱18316次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解讀與分析
闞鳳軍
2000年7月25日,原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頒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盡管我國先后先后頒布實施公司法、六部委10號文等,但該暫行規定仍然調整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重要規定。根據個人的業務經驗及理解,對暫行規定的重要條款進行粗淺解讀,供感興趣的人士參考。
1.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解析:境內投資的形式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單獨或其他人合資成立公司、購買境內公司的股權兩種方式。如果購買股權的目標公司是外資公司,則可能需要結合本暫行規定,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有關規定執行。另外,如果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公司的資產是否也視為投資?
2.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解析: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身份,即其是否為內資企業并與國內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本條規定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即在禁止領域將禁止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如果投資的領域屬于國家鼓勵類和允許類,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有與內資企業同等的投資待遇。
3.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解析:根據06年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等級的有關規定及其他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不受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等限制。
4.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解析:本條規定已被公司法等規定廢除。
5.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應提供有關材料。
解析:上述規定表明,只要外商投資的領域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則再投資按照國內企業投資流程操作,無需要商務審批系統審批,僅需要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即可。
6.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解析:上述規定表明,只要外商投資的領域屬于禁止類,則再投資按照外商投資的神力流程操作,需要商務審批系統審批,審批同意后再要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即可。
7.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
解析:本條規定表明如果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且改變經營規模或內容的,也就是說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運營與其相審批機構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經營內容不符時,需要原審批機構的同意。另外,企業在進行上述操作時,需要考慮有關規定資產是否尚處于海關監管期。如以仍在海關監管期的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投資,應被視為轉讓,可能需要補稅及受到海關處罰等。
8.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解析:國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如果其投資屬于中西部鼓勵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投資比例不低于25%,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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