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10-8-24) / 已閱14468次
試論法的作用的分類
宋飛
內容提要:法的作用是法理學中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為了加深對其理解,筆者在體系和框架上仍然繼續沿用了國內法理學教科書通用理論范式,把法的作用劃分為法的規范作用和法的社會作用。。本文中,筆者采用比較的和枚舉的方法對法的作用的分類作了一番細致而艱辛的研究,以獨特的視角論證理論界的以下通說:法的規范作用包括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個方面的內容,法的社會作用則涉及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這三個領域,以及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這兩個方向。
關鍵字:法的規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法的作用可劃分為法的規范作用和法的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法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法的指引作用又稱為法的引導功能,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例如:某林區村民于小林為蓋房欲去山上伐幾棵國有林木。父親對他說:未經許可去伐國有林木屬濫砍濫伐,是違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從了父親的指引,在這里,于小林聽從父親勸導,知道自己即將從事的行為違法,而未去實施,說明法有指引作用。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如人們根據交通地圖找路、引小孩過馬路;又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命令;
另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如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調整。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有的學者認為是從立法技術上分的),法的規范性指引作用還可以區分為確定的指引和不確定的指引。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所以,該規定為行為人提供了不確定的指引。
確定的指引與義務性規范(也稱義務性規則)相對應。例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又如,小麗根據我國《刑法》第257條第1款的規定,對養父陳某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提起自訴;該刑法條款對小麗的起訴行為起到了一種確定性的指引作用(見《刑法》第257條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指引作用。
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它與授權性規范(也稱權利性規則)相對應。為了加深大家對不確定的指引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7個實例:(1)《繼承法》第16條2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即是說公民既可立遺囑,也可不立遺囑,可立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一人,也可指定數人繼承個人財產,因此屬規范性指引中的有選擇的指引);(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即是說:是否變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3)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條文既是確定的指引[因為故意殺人行為設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以禁止犯罪],又是不確定的指引[因其屬裁判規則,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4)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5)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即是鼓勵年滿18周歲的公民積極參加選舉);(6)《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即允許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有權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法的作用角度看,該規定為行為人提供了不確定的指引。
法的評價作用(裁判作用是其中一種)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為了加深大家對評價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4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這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民法通則所確定的這條法律原則的內容來處理有關傳銷的案件,正是一種用法律條文中有關法律原則來判斷傳銷活動的合法與否,是法律原則評價作用的體現。裁判作用是指法可以作為判斷行為合法與否的裁判標準,實際上是法的評價作用的一種。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以上法律原則處理案件,正是根據該法律原則來裁判傳銷的合法性,體現了法律原則有裁判作用。)2、某林區村民于小林為蓋房欲去山上伐幾棵國有林木。父親對他說:未經許可去伐國有林木屬濫砍濫伐,是違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從了父親的指引,在這里,于小林的父親根據法的指引,對于小林的行為加以評價,認為兒子不經許可去國有林區伐木,會違反《森林法》而加以勸阻,小林聽從法的指引沒有實施法所不允許的濫砍濫伐行為,說明法有評價作用。3、人們的很多行為并不由法律調整而由黨章或道德規范來調整。4、對離婚案件,從法律上一般僅能判斷是否應準予離婚,但對離婚原因可能需要根據道德規范來加以評價。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反面教育)和示范作用(正面教育)。中國歷史上的法家商鞅是很會發揮法的這兩種教育作用的。他以三丈之木置于國都南門,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門者賞十金,但無人響應。他又將賞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應募,即獲得五十金,以此來取信于民。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很好的示范作用的實例。秦國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師傅公子虔、公孫賈。這也是示警作用的典型寫照。法的教育作用對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法的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為了加深大家對預測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14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根據這個法律原則,人們可以認識到傳銷作為一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在傳銷過程中,不能作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否則就會觸犯法律,體現了法律原則的預測作用。)2、一般的人都會認為,雖然道路上車輛很多,但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時,只要遵守交通法規,還是相當安全。(即人們相信,在通常情況下,駕駛車輛的人會遵守交通法規,他們不會危害自己的安全;如果他們違反交通法規,交警將對他們采取相應措施)。3、合同法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預測到,在一般情況下,對方將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將保證合同具有約束力。(通過合同法和所訂立的合同,雙方就可以相互預測對方的行為以及有關機關對這種行為的反應,這是法律的預測作用在經濟領域中的體現。)4、一個打算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人,根據法律考慮主管部門是否能對自己的申請核準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5、一個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律考慮其他訴訟當事人、正人會有什么行為,也根據法律考慮法院對自己的案件會作出什么判決。6、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經濟活動的主體可以預見到什么樣的合同是有效或無效,違反合同將會遇到什么樣的法律后果。7、由于《集會游行示威法》的頒布和宣傳,人們可以相當準確地預見到組織非法游行的后果。8、基層人民法院面對一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就應當將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1條)。這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就是由司法官員憑借自己的法律知識,根據法律規定,所作出的一種預測。9、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這里“可能被判處死刑”同樣也是法官預測的后果。10、《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該規定對于具有物權孳息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確的預測作用。11、對于那些“法盲”而言,法的預測功能似乎沒有顯示出來,然而法并不因為他們不知法而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拒絕承擔法律責任。12、對于那些明知法律禁止而鋌而走險的人而言,則是法的預測功能在他人身上的扭曲反應。13、在專制國家里,如在奴隸社會的國家,形成“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狀況,這只能說明其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蠻。14、在文明的法治國家里,法律應宣告民知,這樣才可能為發揮法的預測功能提供基本的前提。
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為了加深大家對強制作用的理解,筆者在此處舉了2個實例:1、20世紀90年代,傳銷活動在中國大陸流行時,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任何具體規定。當時,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該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這里,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以上法律原則來處理傳銷案件,如果發現傳銷活動中有違反這一法律原則的行為,就會給予法律的制裁,從而強制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要遵守本法律原則的規定,使經濟活動能夠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民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體現了法律原則的強制作用在規范著人們的經濟活動。)2、法律規定中的制裁措施: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迫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款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止營業等,憲法中的彈劾、罷免等。
介紹完法的規范作用之后,我們再簡單介紹一下法的社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范作用取決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這三個領域,以及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這兩個方向。簡而言之,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具有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這種社會作用的實現,離不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進一步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法的社會作用的發揮與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因而值得學術界和實務界去好好研究。
當然,盡管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理解和認識法的作用,對于更好地開展立法、執法、司法工作,還是不無裨益的。
作者簡介: 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1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理學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訂版,舒國瀅、葛洪義主編
2 、《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沈宗靈主編
3 、《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沈宗靈主編
4 、《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1月版,葛洪義主編
5、《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4月修訂版,盧云主編
6、《葵花國家司法考試全真題庫分類詳解》上冊,當代世界出版社2010年4月版,付英 王豐著
7、《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試卷一答案解析》,原載中華司考網校司考資訊歷年真題欄目
(http://www.chinasikao.com/news/skzx_lnzt/2009-10-26/09102695311BBH41DGCK39KGH6B14B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