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膠東 ]——(2010-8-24) / 已閱10096次
淺析交通事故中無證、醉酒駕駛保險公司賠償問題
雷膠東
近期,筆者的朋友無證駕駛摩托車致人人身損害,因已購買了交強險,故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理賠。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拿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就其中第九條說:“被保險人在無證、醉酒駕駛等四種情形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第九條的條款是:“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現就該類保險糾紛談一點粗淺認識,以求教于同仁。
筆者認為,無證、醉酒駕駛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1、《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明確規定無證、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規定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賠償免除責任,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并不是一個概念,如下的法律、法規中對此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作為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立法原意是最大限度的保護第三者的權益。從此條款中可以看出《道交法》已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分為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一般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對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也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此條同樣規定了交通事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這表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故可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證、醉酒駕駛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以此可以推定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與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的第九條有明顯的沖突該怎么解決呢?筆者認為應該這樣理解:
交強險《保險合同》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屬于部門規章;《道交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屬于法律;《交強險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屬于行政法規。那么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內容相抵觸的時候我們該適用哪個呢?這就涉及法的效力位階問題,法的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據此,可以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對于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階中處于較高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對于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階中處于較低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階中處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范性文件。我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故我們不難理解《道交法》作為法律效力高于《交強險條例》,而《交強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效力高于交強險《保險合同》條款。根據《立法法》法的效力原理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下位法無效。因此,《保險合同》第九條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應為無效。
另外,2007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和《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的兩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復函不是國家規范性文件,而是內部規定,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這兩復函的規定也不能作為無證、醉酒駕駛造成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交強險《保險合同》第九條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內容無效。
2、交強險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盡相應義務時,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如:保險合同和車票、電信服務合同等。這類合同具有節約交易時間、降低經營成本并且可以事先分配風險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諸多弊端,如格式合同的擬定方憑借自己的優勢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對方的格式條款,免除己方的責任,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保險合同》第九條就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我們應怎么看待這一對被保險人不利的條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另外,對保險合同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第十九條做了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的……”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合同》第九條時有義務提示、說明。即告訴被保險人出現哪些情形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不僅僅是口頭說明,應留下證據在事后能夠證明你盡了此義務,如將此條款字體加粗、大號字顯示或紅字顯示等等。如果雙方對此條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應該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一方的解釋,現《保險合同》第九條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排除了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故本條款應無效。因此,在出現無證、醉酒駕駛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應承擔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損失。公司3、《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此,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只有一條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不是《保險合同》第九條的約定。
4、再者,交強險的目的不僅是轉移被保險人的風險,更主要是維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即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能使第三者獲得更為及時、便捷的補助。而保險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僅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具有合同約束力,而不能據以相關條款對抗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這就違背了交強險的立法原意了。
筆者認為即使購買了交強險的無證、醉酒駕駛者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也不能認為無證、醉酒駕駛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并處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觸犯刑法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請執證謹慎駕駛。
安徽創元律師事務所 雷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