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2010-9-7) / 已閱19402次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淺析
翟巍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內容為: 基于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國家在合乎憲法秩序范圍內,經由立法以及依據法律及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保障自然生活根基與動物。
該條款作為德國具有前瞻性的環境保護憲法性條款,具有自身的鮮明特征,于司法實踐中亦備受矚目。 本文擬對該條款特征作簡要分析,希冀為未來中國憲法中植入相似條款提供參考。
該條款主要具有五項特征,闡釋如下:
一. 突出所保護客體的自然屬性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保護客體之一為人類之自然生活根基。(引注1)
從語義分析角度考察,“自然生活根基”概念與狹義語境下“環境”概念并無實質意義上的區別。(引注2) 基本法第20a條采用前者是為了更加明確地將文化、社會與政治視角下的泛義語境下的環境種類排除于該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引注3)
如前所述,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所保護之人類生活根基必須具有“自然”特性。有基于此,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心理與社會環境并不屬于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所指之人類自然生活根基,其損害亦無法獲得該條款之法律救濟。(引注4)
二. 所保護客體存在交叉重疊現象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規制對象為自然生活根基與動物之國家保護。(引注5)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草案原不包括保護動物內容,此內容乃后來添加。然而,此一添加使德國基本法第20a條關于自然生活根基與動物保護的表述產生語義上的重疊問題。
因為“自然生活根基”概念外延極廣,依社會公認標準,它不僅包括土地,水,空氣等自然資源,還應包括動物世界與植物世界。(引注6)
當然,動物作為具有感知的自然生活根基種類,相較其他自然生活根基種類與人類具有更密切的聯系,將其作為憲法保護的客體因而具有更為廣泛的社會心理基礎與更為迫切的現實需要。有基于此,德國基本法第20a條將動物從自然生活根基中單列出來予以保護,可使對于動物世界的憲法性保護具有更強針對性與明確性,從而有效避免因自然生活根基概念所涉種類的過于龐雜而可能產生的動物世界憲法性保護失之單薄的狀況。
三. 本質表現為憲法框架性條款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為涵攝國家目標之憲法條款。(引注7)
更進一步分析,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所涵攝之保護條款并非憲法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條款,而是國家目標宣示條款。(引注8)
第20a條本質上為一條體現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憲法框架性條款。其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為基本法其他條款與一般法律法規條款的解釋提供一條有利于實現環境可持續性發展目標的客觀判定標準;其二是為已經或將來制定的關于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法律法規提供明確的憲法性條款支撐。
有基于此,此條款并非授予自然環境與動物新型權利的授權條款。試圖利用此條款將自然環境與動物確立為新的權利主體并行使環境訴訟行為,不僅違背條款設計者的初衷,而且缺乏相對應的憲法條文支撐。
四. 存在破壞基本法諸條文相容性之可能
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有可能限制基本法所明確的既有個人基本權利的行使,從而造成德國基本法諸條款在適用上的矛盾競合。(引注9)
由于德國基本法第20a條明確強調關于自然生活根基與動物之保護應基于為將來世代負責之目的,而將來人類世代利益與當代人類群體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資源領域不可避免存在矛盾沖突;因此第20a條的適用可能與以保護當代人類群體利益為圭臬的關于基本權利的基本法相關條款的適用產生矛盾。
此種矛盾沖突雖然在理論上存在,但在德國基本法的實踐應用過程中已經得以有效規避。
因為第20a條只是框架性國家目標條款,而并非實際授權性條款,有基于此,該條款缺乏由德國公民直接援引適用的現實可能性。
德國公民依據德國基本法第20a條并不直接具有要求國家施行環境法律保護措施的請求權。(引注10) 此請求權必須在適用德國基本法關于基本權利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參引基本法第20a 條方得行使。(引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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