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江民 ]——(2002-9-20) / 已閱19370次
憲法司法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兼評高考學生起訴教育部案
彭江民
山東考生就高考分數線差別問題對教育部提出的行政起訴狀,不僅引起了人們對現行高考制度合法性的置疑,而且再一次引發了憲法司法化問題的討論。這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憲法能否像其他法律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這就是所謂的憲法司法化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是諱莫如深,但在多數憲政國家都已被司法實踐所確認。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以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對齊玉苓案的判決,在我國首先以個案批復和判決的形式對憲法司法化問題給予充分肯定,這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標志性意義,它標志著神圣的、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開始從抽象走向具體,從遙遠走向現實。這是一件令人振奮、值得歡呼的事情。憲法本身就是對權利的確認,但權利不應當僅僅被規定在憲法中,如果這些權利在受到侵犯時得不到有效的救濟,則這些權利就不能稱之為權利。為了給權利提供最廣泛的救濟途徑,不僅要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制度,而且必須盡快確立憲法訴訟制度,這也是憲法司法化的意義之一。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因此綜合起來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完全可以的。當然,并不是在高考中實行全國統一分數線就是平等,因為地域之間、城鄉之間教育水平的差異是客觀事實,在錄取分數線上有所差別也是合理的,有時候實質上的平等必須通過形式上的不平等來實現。但這種差別應當與教育水平相適應而不是相反,應當與憲法精神相符合而不是相違背。北京、山東兩地的錄取分數線相差100多分,令人難以理解,這是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在現階段,我們應當承認差別,但人們有權知道理由,考生在法律面前應當獲得平等的機會。
高考制度已實行多年,但并不因此而當然合法。教育部有必要對此重新審查,司法機關受理此案也是可行的。由此聯想到鐵道部在春運期間上調火車票價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都給我們以同樣的啟示: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任何行為都必須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要求,公民已被確認的任何權利受到侵犯都應當有獲得救濟的法律途徑。同時,人們有理由相信,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必將促進現代社會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進而推動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進程。 (原載2001年10月30日《百姓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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