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9-8) / 已閱10585次
簡述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歷史地位
劉成江
一、開創了南北朝法制“北優于南”的歷史局面
自程樹德先生提出晉氏以后,律分兩支,“北優于南”的著名論斷后 ,南北朝律分優劣已成公論。由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分裂割據形態與門閥宗族勢力強大有密切關系,如何處理皇權與宗族關系,是當時世局轉移升降樞機之所在。以此為背景,封建法律制度在南北呈現出不同的發展趨勢。
兩晉南朝的法律制度特別突出地強調維護封建宗法禮教。晉律的儒家化內容十分豐富。梁陳律基本上由增刪晉律文句而成,其立法理念和具體規則均不逾晉律范圍。兩晉南朝法律制度充分地展示儒學與高官相結合的門閥政治特征,其實質是通過無微不至地維護宗法倫理實現對門閥貴族私家勢力的保護,它掩蓋了對于中央統治權的削弱,是被遏制的皇權與宗族分裂勢力相互妥協的產物。
儒家化的北魏律,以及后來建立在北魏律基礎之上的北齊律、北周律形成了當時的北朝法制。北朝法制的發展嚴格地遵循漢代封建正統儒學規范的三綱并舉,君權至上的原則,將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作為首要目標,突出國家本位,落實忠先于孝。北朝法制以充溢著法家色彩的漢律為本 ,糅融進鮮卑法,在確保皇權所代表的君國利益的前提下,承認一定限度內的宗法私家利益,并給予法律保障,找到了協調國與家利益沖突的合適的關節點。北朝吸收南朝法制的成就,積極自覺地引禮入律,但恪守君國統率宗族的基本前提。因此,北朝法制對于強化中央統治權,削弱宗族私家勢力,保證皇族對宗族的有效控馭,結束割據,促進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故北魏法制儒家化開創了南北朝時期法制“北優于南”的歷史局面。
二、北魏法制儒家化是中華法系演變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法系自李悝創立法經便開始形成。秦漢時期,形成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主義的統治形式,建立了全國統一的法律秩序和封建官僚體制,促進了律學和法律的發展,標志著中華法系正式形成。特別是漢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朝法律法家化,奠定了中華法系的歷史發展方向。魏晉以后,中華法系分為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陳并于隋,而其祀遽斬;北朝則自魏及唐,統系相承,迄于明清,猶守舊制。如流徙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斬、絞及十惡律,此皆與南朝異者。然而唐、宋以來相沿之律,皆屬北系 。”陳寅恪先生也有類似的觀點:“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采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 。”這充分說明,南支因為“陳并于隋”而沒有得到延續;而北支則被后來的隋唐所繼承,一直沿革至清。所以,結合前文表述,中華法系由秦至唐千余年時間各律的傳承關系可以歸納為:
圖1 秦至唐各律傳承關系
陳寅恪先生關于北魏律對這一傳承關系的作用表述得十分精辟:“元魏之律遂匯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於一爐而治之,取精用宏,宜其經由北齊,至於隋唐,成為二千年來東亞刑律之準也 。”陳先生說元魏之律將中原、河西、江左三大因子匯于一爐,此爐當為元魏,冶鑄則應算是其儒家化。這三因子沒有匯集在河西,也沒有匯集在江南六朝,而是匯集到了北魏。由此可見,北魏法律儒家化在中華法系演變過程中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它的進程直接地、關鍵地關系著中華法系儒家化的進程。所以,它是中華法系演變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為封建法制走向成熟做出了實質性貢獻
中國封建法制以《法經》為起點,歷秦漢魏晉遞代修訂,封建法律漸臻周密。經北魏進一步創作改進,北齊北周的補充,終于成就了以內容周備和“一準乎禮”而為后世楷模的唐律,從而走向成熟。在此歷程中,北魏少數民族政權以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為指導思想,用批判的眼光綜集歷代封建法制之興廢,引撫少數民族習慣法,創造性地融會重鑄成北魏法律制度,具有民族融合典范之特殊價值,為多民族的大一統隋唐國家,提供了比以前更確鑿、更有效地維護和鞏固中央集權專制政體的法律藍本。可以說,它的立足點是民族的,又是時代的,既是繼承的,又是發展的。它深化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潛心探索和具體協調皇權與宗族關系,反映了重建統一王朝的時代需要。它蛻禮入律,由表入深,推動禮法結合的完善和發展,開唐律“一準乎禮”之先河。總之,它在封建法制由初創走向成熟的歷程中,繼往開來,別創新局,影響深遠,做出了實質性貢獻。
參考文獻
1、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393.
2、瞿同祖在《中國法律之儒家化》文中,論及漢律屬法家系統(《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329頁,330頁)。程樹德《九朝律考•魏律考》以為,曹魏將漢代旁草、科令刪繁就簡,悉納入正律之中,改具律為刑名移置律首,各篇中有相類者,則隨類分出,別立篇目;其余刪者,止廄律一篇;各條中修正之處,均一一指出,“其余與漢律,實無大出入”。因此魏律雖有儒家化進展,基本上應與漢律屬同一系統。
3、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393.
4、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4:100.
5、南朝各律中不包括陳律。
6、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4:100.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