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9-14) / 已閱9403次
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權直接起訴水電最終用戶支付水電費
武志國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認識到代收代繳水電費帶來的風險,代收代繳水電費,卻惹得一身麻煩。就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權直接起訴水電最終用戶支付水電費略作討論。
一、水電供應企業依法應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水電費
20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該條明確了水電供應企業在收取水電費時應直接向最終用戶(最終用戶)收取,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金融機構等代收相關費用,需出具相關部門的委托協議。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水電供應企業并沒有按《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仍沿襲舊制由物業服務企業無償地代其向最終用戶抄表收費。水電供應企業認為最終用戶是 注冊用戶,即應是總表用戶而不是分表用戶。
二、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水電費的行為何等范疇的法律行為
如果水電用戶與水電供應企業有供用水電合同關系,物業服務企業要么是受水電供應企業委托代收水電費,或者是受水電用戶委托并因自己代支、代墊水電費而收取水電費。物業服務企業在此種情形下不是水電供應合同的當事人,水電的供應及費用的收取是最終用戶與水電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一個代理行為(多為無償代理)。水電費與物業費的繳納無關,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因為用戶拒繳物管費而停水停電,也無權將水電費和物業費捆綁收取。
如果水電供應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有供用水電合同關系,物業服務企業將水電費與其物業管理費和租金等營業稅服務業收入一同收取,未在發票上注明水電費也未在賬上單獨核算,那么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水電用戶水電費的行為是否屬于水電轉售行為呢?
如果是物業服務企業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水電費,且直接由水電供應企業向最終用戶開具供售水電的發票,那么就不是水電轉售行為。如果是物業服務企業直接向最終用戶開具發票的,應當視為水電轉售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為最終用戶墊付水電費,也不能向業主提供發票的或者業主拒絕接受的,筆者以為,此情形屬于無因管理范疇。物業服務企業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最終用戶墊付水電費的前提下,為其墊付水電費后成為無因管理人,并依法取得了向受益人即最終用戶請求給付水電費的權利;相反,如果最終用戶未繳納水電費,物業服務企業也未墊付水電費,那么物業服務企業則無權通過法院向最終用戶索要水電費,而應當由與最終用戶之間存在供水、供電合同關系的供水供電企業直接起訴最終用戶索要水電費。
三、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才能治本
凡是抄表到戶、向終端用戶收取費用制度落實的物業小區,水電公攤費用的糾紛基本上很少發生。
武志國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