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9-15) / 已閱13838次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的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適用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三種觀點,應參照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各行自己制定的同期貸款利息;
筆者以為,如果購房人沒有按揭購房的,那第三種觀點就很難適用了。另外,如果購房人的貸款利率是高于基準利率的,那么要求適用其更高的商業銀行的利率。
另外還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一)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貸款利息時遇到銀行利息調整時,一般應當分段計算,即按照違約金起算時至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在此期間的每次調整的利率標準分別分段計算利息;,而不是按照違約金起算時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標準計算利息,也不應是按照起訴時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二)計算違約金的截止時間,筆者以為,不是計算至起訴之日,也不應計算至實際付清違約金之日,應是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作為截止時間,這樣才夠公平。如當事人在履行期限期滿之后給付的,視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當承擔法定的懲罰責任即遲延履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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