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響 ]——(2010-9-19) / 已閱15635次
四、“規則說”的局限性
哈特的“規則說”從牛津語言分析哲學這一角度對法律進行了新的詮釋,并且由其所確立的各項規則對現代的司法實踐仍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一點在前文已經具體闡述。但對于某些問題,這一理論的確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正如哈特在對形式主義和規則懷疑論進行批判的時候所說,法律具有開放性的結構。形式主義和規則懷疑論是兩個極端:形式主義認為所有的立法都是完備的,事先已經將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適用情形都預見到了,這尤其以德國的潘德克頓學派為代表。而對規則懷疑主義來說,法律不過是對法官將做什么的預測而已,具體又以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為代表。哈特認為,法律是有“意思中心”和“邊緣地帶”構成。意思中心的指導是明確的,而邊緣地帶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哈特所說的具有空缺結構。這種空缺結構不僅存在于一般的法律規則,就連承認規則本身也存在著空缺結構。
哈特對于這一點的觀點是憑借法官的自由裁量判斷,但是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僅就近一兩年發生的疑難案件來說,法官的自由裁量已經偏離了正規,如果出現承認規則的空缺結構,單憑法官的自由裁量是難以保證司法的正確性的。因此,只確定規則這一模式是不足以滿足司法需求的,在規則的基礎上確立原則的指導性作用是必要的。
此外,哈特所缺的的“意思中心”和“邊緣地帶”也是不固定的。隨著時代的變革,各種以前沒有發生過的特別案件也會不斷涌現,而這些新出現的案件很可能會打破原有的承認規則的適用,因為司法最終還是一個追求正義的過程,如果原有的規則已經難以滿足正義的需求,那么打破原有的規則創造新的承認規則是必然趨勢。
參考書目:哈特著,許佳馨、李冠宜譯,《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羅納德•德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力》,上海三聯書店。
參考論文:梁曉儉,宮燕明著《哈特法律規則說的解釋學研究梁曉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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