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0-9-30) / 已閱18801次
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什么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孫斌
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早在2006年3月《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已經明確規定。之后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是以單一勞動關系為主的勞務派遣,但還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與單一關系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相沖突。為什么勞務派遣中特別規定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與以下三種情況有密切聯系:
一、勞務派遣公司的現狀
1、勞務派遣公司的發展過程
最早辦理針對國內企業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除了原有的國有外服公司外,更多的是勞動人事部門人員自己投資或者勞動人事部門人員具體指導開辦的專門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由于當時對勞務派遣限制規定較少,實施勞務派遣能夠規避用人單位諸多風險,因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這些沒有運作幾年的公司均已形成一定的規模。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雖然一些勞動法專家(包括立法起草小組成員)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勞務派遣公司的發展。但現實情況是由于勞務派遣立法上諸多問題沒有明文規定,在加上對“三性”崗位定性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沒有體現,導致現在的勞務派遣公司不但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多,一些投資較大的勞務派遣公司發展規模已經與國有外服公司相抗衡,成為運作勞務派遣業務的主力軍。
2、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金實際注冊不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但實際情況為不少勞務派遣公司就是租個辦公室,雇幾名員工,再加上幾臺電腦就開展業務。實際注冊資金是多少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他們的服務質量如何?是否能承擔責任?只有出了事才會知道。
3、日常收取的服務費不足承擔責任
除了幾個國有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外,其他勞務派遣公司要收取較高的服務費除非自己的人脈與服務單位關系比較特殊。由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開辦的勞務派遣公司較多,公司與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比較激烈,每月收取的服務費除支付日常開支外,剩余的每年都不足分紅,再投入的資金也比較少。如果要勞務派遣公司承擔什么責任,其自身都不能自保,何況談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利益。
二、勞務派遣員工實際安排的崗位大部分為非法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正是條款中的“一般”被有關專業人士抓住,出現了包括國有企業在內任何崗位都可能安排勞務派遣員工,最典型的是有的公司除了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外,其他的員工都是勞務派遣員工,差點形成全民派遣。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崗位相對明確,但由于具體的規定一直沒有出臺,造成了現階段不是勞務派遣的崗位也安排勞務派遣的員工的現象。有的勞務派遣員工到勞動人事主管部門投訴,相關人員由于與勞務派遣公司諸多的關聯性,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以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為由故意不作為。
從《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12月給原勞動部對“三性”崗位的解釋,均說明現階段不少用人單位工作崗位安排勞務派遣員工的行為屬于非法派遣。對于這類非法派遣行為,應當在后期立法時對非法派遣期間員工的工齡如何計算給予明確規定(廣東省高院、深圳中院司法解釋已對用人單位通過非法派遣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行為認定為無效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三、承擔連帶責任也是學術爭議較少和社會和諧的需要
雖然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最早在2006年3月《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審議稿出現,之后的幾次審議稿一直沿用,但對于派遣性質的規定完全不一樣。
第一次審議稿出現的是“勞動力派遣”,它是以雙重勞動關系為基礎。用人單位具體名稱為勞動力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具體名稱為接收單位。而從第二次審議稿開始更名為“勞務派遣”,它是以單一勞動關系為基礎。用人單位具體名稱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名稱仍然為用工單位。無論這兩個學派對派遣性質如何認定有分歧,但勞務派遣公司的現狀他們在前期立法調查中應當非常了解。這也是為什么在第一次審議稿中第十二條規定:“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并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現在回頭看這條讓勞務派遣公司頭痛的規定,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擔當遏制勞務派遣公司的發展,減少用人單位在“三性”崗位外安排勞務派遣員工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現已實施了兩年九個月,從勞務派遣實際運作情況看:它在北京、廣東等經濟發展地區的無序發展,已經被有關人士認為它已經“駕空”了《勞動合同法》。雖然在立法時已經明確用人、用工單位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但“三性”崗位遲遲不作出明確的規定,再加上用人單位的故意非法派遣,勞務派遣員工的權益已受到很大的威脅。立法上的連帶賠償責任已經在一定意義上對用人、用工單位起不到任何的扼制作用,相反到成為用人、用工單位相互推卸責任的依據。只有盡快、全面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的操作規范,對前期非法勞務派遣行為進行嚴厲懲處,才能讓現階段無序的勞務派遣走向有序,讓勞動者還原其本身身份。
蘭泉預告:
近期蘭泉體會將就勞務派遣相關問題發表一系列的文章,希望這些文章能夠拋磚引玉,讓大家共鳴、共同參與討論研究勞務派遣問題。
提供大家討論的話題為:
1、勞務派遣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
2、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是否要簽訂勞務用工協議?
3、用工單位為什么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勞務派遣員工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如何確定?
5、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研究?
6、勞務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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