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士利 ]——(2012-2-26) / 已閱9420次
【內容提要】本通過對一公司實務案例,提出了公司證件權益的法律概念,通過對公司證件權益損害糾紛的主要類型及公司證件權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分析并結合我國公司證件權益保護問題的法律現狀,提出了公司證件權益保護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公司證件權益保護問題的若干法律方案。
【關鍵詞】公司證件權益 證明文件 非物質權益 公司身份權益
公司經營權益 社會利益 現代管理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司法人企業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在數量上都在迅速攀升,但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相對西方發達國家尚不很完善,現代公司管理制度尚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高級別的實用型公司管理人才尤為稀缺,在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日益突顯出原本潛存的各式各樣的問題;公司證件及公司證件權益問題即是其中一項相對普遍存在的問題,目前該類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同一的處理流程,實務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并嚴重影響到涉及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本文基于該問題和涉及的有關事項展開論述,發表一下公司證件權益在法律保護方面的一些見解。
為了更好的闡述本文涉及的實務問題和觀點,先行參詳以下案例:
AA公司系在省級工商局注冊的經營藥材的一私營企業,2007年4月,該公司進行了重組,原公司大股東A將大部分股份轉讓給了股東B、C、D,原公司其他股東將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轉讓給了股東B、C、D。股東B、C、D均履行了股份轉讓協議規定的義務,涉及股份轉讓同時均在所屬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登記。變更后的的股東股權比例為:股東A占10%,股東BCD共占90%。后經過公司股東會做出決定:AA公司變更名稱為BB公司。公司委托A到辦理更名手續,A攜帶以AA名義下的所有公司證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批準證書、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前去辦理更名;A因更名不滿在辦理完畢公司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后,領取了新發的名字為BB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后不再辦理其他證照的更名,并攜帶包括BB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其他未變更的所有證照離開公司后隱匿。(備注:原AA公司公章在A手中,更新的BB公司公章在公司)
BB公司因未拿到營業執照無法變更涉及的批準證書、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并無法辦理銀行開戶,無法開展經營業務,無奈之下通過報紙公告營業執照丟失作廢,按照遺失申領程序向工商局申請補發,工商局在給予補辦時接到了股東A的電話和特快專遞函件,稱A是BB公司股東,涉及BB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沒有丟失,工商局如給BB公司補發營業執照屬于違法,A對此進行舉報。工商局鑒于此停止補辦程序。BB公司因無法聯系到股東A,遂通過報紙公告召開股東會,經過合法程序做出股東會決議:確定股東A的行為屬于個人違法行為,重新向工商局提出申請補領報告。工商局仍不予理會。
礙于工商局系主管政府機構,BB公司未選擇行政訴訟,但迫于無奈向BB公司法院起訴股東A,訴請股東A限期返還BB公司營業執照及其他未更名的證件。經法院多次電話聯系并發送傳票,均無法聯系上股東A,涉及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法院認為如果股東A不能到庭,無法證實并印證BB公司的訴訟請求,建議BB公司撤訴,BB公司無奈撤訴。因經過法院亦無法聯系上股東A,且法院認為尚缺乏證據證實BB公司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在股東A手中,BB公司再次公告營業執照丟失并再次向工商局申請補領。工商局繼續不予理會并建議BB公司注銷再重新注冊。因涉及藥業公司的批準規格提升,依BB公司目前的條件已無法獲得新的批準證書,故重新注冊不符合BB公司實際情況,BB公司因此陷入困境。
以上案例突顯出我國《公司法》在公司證件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空白,當該類問題是應如何定性和決斷,是我們殛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司證件權益的法律概念和重要性
(一)公司證件與公民身份證件的比較
公司證件顧名思義系指公司的營業執照、批準證書等屬于公司法人所有的一系列證明文件,概括的說公司證件即公司身份的證明文件。
公民身份證件一般指公民個人的身份證、護照等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是公民享有權利、證明身份的基本證件,是由國家政府確認的具有唯一性的個人證件。
公司證件和公民證件雖然都是由國家確認的法定證件,但是在法律實踐中,公民證件的控制人和權利人是唯一的,涉及法律問題容易解決,基本上不存在爭議。而對于公司證件而言情況相對復雜的多,作為公司證件的所有者和法定控制主體系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系由各個股東共同設立的,那么由誰代表公司法人管理和控制公司證件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的解決,目前在國內尚存在很大的爭議。
(二)公司證件權益的概念
經過對公司證件和公民身份證件的比較,本人認為,公司證件權益可以概括定義為:公司法人對國家政府機構頒發的以證明其法人身份的有關證照所享有的相關權益。公司證件權益是由公司法人享有的專項權益,任何其他公司企業、單位組織、個人非因法律規定事項均無權取得、占有。
(三)公司證件權益系公司至關重要的一項權益。
公司證件權益系公司所屬特定的非物質權益,系公司身份權益和公司經營權益的合法證明文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營業執照等公司證件有明確的規定,公司必須在法定的經營場所懸掛(張貼)營業執照等證件。在涉及公司簽訂重大合同時,雙方一般需要相互驗證公司營業執照、批準證書等證件;在辦理稅務、審計等事務時公司必須提交相關公司證件。如公司失去了對所屬證件的支配權,所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故公司證件權益系公司所有權益的首要權益,是公司至關重要的一項權益。
二、公司證件權益損害糾紛的主要類型;
本節所指公司證件侵權損害系指公司證件被公司法人主體以外的主體占有,剝奪了公司法人對其證件的支配權,妨礙公司法人正常運營而產生的系列侵權損害糾紛。
公司證件權益損害糾紛一般存在以下主要類型:
(一)侵權人系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組織或個人;
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組織或個人系指與本公司無股權關聯的公司、組織或個人。如該類主體占有本公司證件,可以認定占有行為違法,應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在該類侵權類型中,一般系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所引發。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是不能當作權利憑證用作質押的,公司營業執照等證件非政府法定機關無權扣押、占有;故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該類侵權事項的解決一般不存在太大的爭議。
在實務案例中,如侵權事實明確可察或侵權人明確承認占有了本公司的有關證件,那么本公司依據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當然的可以提起訴訟,并可以獲得支持。如侵權事實不好查實而侵權人又惡意的不認可實際占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據遺失申領程序向所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二)侵權人系與本公司有股權關聯的公司、組織或個人;
與本公司有股權關聯系指本公司的股東(實際占有公司股份并進行了工商登記,不包括名義股東)。本公司股東占有公司證件,侵害公司權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侵權人系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非法占有公司證件,妨礙公司運營,所侵害的主體是公司其他股東,但是控股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益占有絕對優勢,其他股東亦無法通過任何股東決議。在司法實踐中,尚無行之有效的處理方略和規定可循。
2、侵權人系本公司的非控股股東(小股東);
公司非控股股東、小股東侵害本公司證件權益的問題在實務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眾多公司證件侵權案件中,涉及中、小股東侵權的占大多數;即使所占股份份額較小,但其仍然系公司的股東,基于其在公司的該特殊身份,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亦無軌可循。
(三)侵權人涉及本公司的名義所有人、直接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
1、我國新《公司法》確認了公司實際所有人(實際股東)、名義所有人(名義股東)的概念,在實際案例中不乏該類爭議,例如:在一獨資公司中,公司實際登記的名義所有人不是公司的真正投資人和所有人,但是名義上的所有人,如果該名義所有人侵害了本公司證件權益,應如何處理,目前尚無直接的處理方案;通常系先行解決所有人之爭,確定權屬之后在解決公司證件侵權糾紛。
2、本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占有本公司證件,侵害公司證件權益的情況在實踐中亦存在;基于公司聘任的管理人一般不享有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一般侵權案件處理,尚不存在很大的爭議。
3、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證件權益,如果確定了侵權人確實是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則在一般意義上講,侵權即無從談起;該類情況在實際案例中較少。
三、公司證件權益受到損害所侵害的主體;
(一)公司所有者(股東)權益;
公司對其所有的公司證件失去支配權,造成公司運營的的不便和損失所侵害的直接主體即公司所有者即公司股東。
(二)公司職工權益;
如果公司證件權益導致公司喪失商機、無法運營并導致嚴重虧損,那么必然導致公司的財政危機,將直接導致公司職工的工作權益,不可避免的出現怠工、無法兌現工資、報酬,損害公司職工的權益。
(三)國家、社會利益;
公司作為國家社會中廣泛存在的一類組織成員,公司的經營狀態和發展趨向從大的方面講與國家和社會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公司證件權益受到侵害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不但影響到國家的正常稅收,還會給國家帶來包括再就業壓力在內的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無形中大大增加了社會負擔,損害了國家、社會利益。
四、公司證件權益保護的客觀性和必然性;
(一)公司證件權益保護的客觀性
公司證件權益系一項客觀存在的權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證件權益保護缺失將嚴重影響到公司的經營發展,國家和社會應當對公司證件權益給予客觀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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