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10-8) / 已閱11096次
企業投資并購需要關注的“或有負債”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分析
闞鳳軍
筆者參與各種投資并購項目數十起,盡管目標企業各不相同,但關注的問題相對集中,其中包括“或有負債”問題。下面就該問題進行初步探討與分析,供感興趣的企業與朋友參考。
一、或有負債的基本定義與理解
1、依據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2、“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亦即“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但“或有負債”在很多情況下將成為“現實”的“負債”,直接導致企業價值的減損,嚴重時將導致公司的倒閉或清算。
因此,盡管“或有負債”處于“或有”狀態,但該類負債的分析與評估對于爭取評價目標企業或資產的價值、合理確定并購價格、設計合適充分的保障條款、搭建完善的交易架構等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我們在以往操作的項目中,一些企業并購的負責人為盡快完成項目的收購與交割,往往忽視對“或有負債”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最終導致并購效果不佳,甚至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二、投資并購中存在的“或有負債”
根據并購的基本操作模式可以分為股權并購及資產并購。其中,股權并購主要指新的投資者通過從目標公司現有股東購買股權或通過向目標公司增資擴股的方式進入目標公司,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通過參與后續運營,實現投資目的;資產收購主要指投資者通過有選擇性的購買目標公司資產,并通過運營來達到投資目的。本文所討論的“或有負債”主要針對股權收購展開,同時,簡要對資產并購可能存在的“或有負債”等情況進行分析。
1、股權并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或有負債”
。1)企業對外應付賬款利息。一些企業自認為某些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或對方已放棄債權、或因內部管理混亂未及時對外付款等,導致企業仍然按照原債權金額做賬,沒有充分反映可能發生的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
(2)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評估。長期客戶形成穩定的關系后,比較容易忽視嚴格履約的重視程度。比如,有的企業在某一單重大合同上嚴重違約,但基于與對方的長期合作關系及相關高層領導的良性互動判斷,并未重視合同違約情形,后因對方企業改制重組等因素,導致對方提出巨額索賠要求。
。3)產品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中國很多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重視程度不夠,一方面,不注意產品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另一方面,對于自己銷售的產品關于知識產權不侵權的“默示擔!绷x務等也沒有概念。這個問題在一些知識產權比較密集的企業表現非常突出,一些所謂高科技企業經常會遇到同行業或國外競爭對手提出的知識產權方面的質疑與挑戰,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甚至威脅到企業的生存。
。4)企業潛在的勞動爭議與索賠。《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該方面形成“或有負債”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需對企業勞動用工的合法性進行充分審核,而該項信息無法在財務報表中披露,企業主動披露的,亦不一定充分。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否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等需要充分予以關注。如果存在該等情形,將來產生仲裁或訴訟時,可以確定該等“或有負債”將必定成為“現實”“負債”。
。5)企業稅務上可能“或有負債”。 稅務上形成“或有負債”原則很多,如當地政府超越權限,擅自給予稅收上的減免等;企業通過自認為比較合理的避稅手段,但可能被認定為偷逃稅款;企業內部因為缺乏專業的財務及稅務上的專業人員,沒有合理將相關經營反映在財務上。最近,我們國家加強對于非居民企業稅務的管理(國稅698號文),一些企業可能被追繳稅款。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就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強化管理與規范等,都可能導致某些企業需要追加稅款。上述問題,如果相關主管機構投入相當的時間與精力,可能會對某些企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與壓力。
(6)環境保護“或有負債”。該類或有負債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滯后性。很多企業的項目都能夠通過有關部門的驗收,但實際運行過程中卻沒有規范操作,這種行為在未經過相關機構查處之前處于“合法”狀態,企業以外的投資者很難判斷。
(7)企業對外提供的產品質量擔保與售后服務承諾等。對于家電產品,其提供的質量保證期及免費售后服務時間每延長一年,其財務上可能承擔的費用支出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另外,某些企業承諾的包退包換政策等,如果產品質量不穩定或出現其他不可控因素,將顯著增加該企業未來的費用支出負擔。
。8)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
(9)企業存在的未決訴訟與未決仲裁;
。10)其他。
2、資產收購中存在的“或有負債”
。1)資產的所有權被保留
(2)轉讓的資產處在法律強制執行狀況
。3)轉讓的資產尚在運輸途中或處于第三方保管范圍
。4)資產已被抵押或質押
(5)轉讓的資產尚處于海關監管期
。6)轉讓的資產尚未沒有完成相關對價的支付,如土地出讓金的足額交納等
。7)其他
三、發現、識別“或有負債”的方法和途徑
無論何種方式或途徑,都需要專業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協同配合,簡要介紹如下:
1、直接方式
。1)企業的財務報表,特別是報表批注部分;
。2)企業財務賬目的調整與分析;
。3)企業內部人員的陳述;
。4)企業已收到的可能被處罰的相關法律文件等。
2、間接方式
(1)交易對方的詢證
。2)相關司法機構的核實
。3)同行業的比較分析
(4)工商登記機構的查詢
。5)已知信息的挖掘與跟進
闞鳳軍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 020-28337942/1392407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