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亞利 ]——(2010-10-9) / 已閱5523次
淺析犯罪數額的法律適用
劉亞利
犯罪數額對于劃分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刑法中并沒有關于犯罪數額概念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爭議較大。刑事犯罪的日益復雜化、多樣化要求我們必須對現有有關犯罪數額方面的立法作出進一步的完善。
一、簡化犯罪數額標準的表達形式
我國現行《刑法》主要以概括型、具體型、并列型和隱含型四種方式來規定犯罪數額標準,并且使用大量的司法解釋作為刑法典的補充,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完整、清晰的犯罪數額體系。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外國刑法,簡化對犯罪數額標準的表達形式,在刑法總則中作概括性規定的同時,在刑法分則中的注釋部分對什么是“數額較大”,什么是“數額巨大”的標準一一作出解釋,以一個基準數為出發點,確定犯罪數額的統一標準。
二、將概括型的犯罪數額具體化
我國刑法對犯罪數額一般是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概括性詞語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或者刑罰適用條件。這種概括型的犯罪數額只有一部分由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很大一部分既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也沒有確定具體數額的原則、參照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適用的空白。從現有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概括型犯罪數額進行具體化規定的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部分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這就導致犯罪數額標準不盡統一。筆者認為,將犯罪數額具體化應是刑法修改過程中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對刑法規范的理解不統一。因此,應該由立法機關通過修改刑法來解決。
三、科學確定犯罪數額的具體標準
當前,在全國范圍內難以規定統一的具體數額標準。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的先進經驗。俄羅斯刑法典以“最低勞動報酬”為參數的做法具有明顯特色。“最低勞動報酬”是一個變量,國家通常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和調整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以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等。以超過“最低勞動報酬”一定倍數為標準來界定犯罪數額,可以“以不變應萬變”,有效避免具體數額標準的僵化、滯后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刑事立法可以此為依據,并結合我國已經建立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我國刑法典中有關數額標準進行修改和完善。從而讓這個標準既切合實際,又能與時俱進,保證空間與時間的相對性。具體設想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現行刑法典中有關各類犯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概括性規定統一進行立法解釋,具體規定為最低工資的一定倍數。這個“最低工資的一定倍數”應當是在大量實證調查的基礎上,參照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資料以及有關測試數據來確定。只有這樣,犯罪數額標準才有可能是科學的和有實際意義的。
四、理清數額與量刑、情節的關系
1、定罪與量刑的關系
目前在定罪數額與量刑數額的關系上依然存在著較大爭論,主要是定罪數額是否可以成為量刑數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否定的觀點認為定罪數額不能成為量刑數額,由于量刑數額是在犯罪成立后才對該案量刑起影響作用的數額,所以如果某一數額在定罪時予以適用,則不能再作為量刑數額,否則就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1肯定的觀點認為,定罪數額同時也屬于量刑數額,至少存在交叉關系,并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對定罪數額、定罪事實、犯罪構成要件三種概念之間關系的理解。2筆者認為肯定者的分析是合理的,定罪數額可以是量刑數額。以盜竊罪為例,2000元既是定罪時“數額較大”的標準,又是量刑時“數額較大”的依據。定罪數額是一個臨界點,量刑數額反映的是偏離這個臨界點的幅度。具體生活中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僅僅用犯罪數額來衡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疑是片面的,其他與犯罪有關的情況也可以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所以我們主張盡量避免單純以犯罪數額論罪,應同時考慮犯罪行為其他方面的因素。
2、數額與情節的關系
數額是情節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數額并不等同于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后果、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其他影響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因素。我們應當明確,犯罪情節就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并進而影響定罪和量刑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在這種意義上,犯罪數額就是一種犯罪情節,犯罪情節的范圍應當大于犯罪數額。筆者認為,犯罪數額確實是侵犯財產犯罪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表現,但是行為的其他方面情節也不應該忽視,應盡量將數額與其他情節因素并列規定。從表現形式上提高情節地位,弱化“純數額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