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良 ]——(2010-10-16) / 已閱21757次
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本身,是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共生過程中所發生的事件,最直接表現是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之博弈。而博弈之前提,不妨聽一下曾是國家信訪局局長所言四個80%:群眾信訪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80%以上是有道理應予解決的;80%以上是可以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決的;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14]。而實務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無非“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不同演繹版本。人性中,既有向善的一面,亦有上述提到的諸如貪婪、虛榮、自私、權力欲等劣根性的一面。執法人性化,既要包含對信訪權利人,亦要針對被信訪相對人以及信訪機制中的各個環節中的工作人員。實務中最為常見的是人性中的貪婪對信訪體制的扭曲,常會出現為了消滅一只蒼蠅,不惜燒壞一幢房屋,由此加大了社會運行成本。
執法人性化,在實務中與暢通信訪渠道息息相關。暢通信訪渠道,是指有關信訪人依法行使權利的渠道應當保持暢通。暢通信訪渠道,是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信訪人的建議權、申訴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是實務中信訪工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譬如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門公布的相關信息不到位,信訪人一信多投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得不到及時的信息反饋,使信訪演變為走訪、上訪,甚至進京上訪,勞民傷財。
執法人性化,針對信訪相對人及單位,對造成這一事件的不正當既得利益者,必須落實責任追究,“始作俑者,其無后乎?”。像造成“趙作海”事件的執法人及單位,相關人的提拔、評先樹優絕對是對依法治國的諷刺。執法人性,是從大局利益格局下的人性化,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的人性化,你之人性,以不妨害其他之人性為前提,倘有人敢越雷池一步,便讓其感受法制之威嚴,實務中切忌投鼠忌器。
執法人性化,針對信訪問題解決機制本身,要明晰其職責所在,既選擇這一職業,得隴望蜀之心態要平抑,超然于不同人性之交織,在結合不斷提升綜合素養基礎上,有理、有據、有節地進行執業,具備無欲則剛之魂魄。
執法人性化對于一個轉型時期利益分化明顯的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從傳統人文視角下的執法機制,執法人員本身的現實語境、行為環境來看,執法人性化是緩解市場經濟引起的利益分配格局失衡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的重要環節。當前,現今社會已是一個利益多元化的社會,各利益主體致力于尋求實現自身利益的途徑,在整個過程中,各種各樣的利益沖突結構性地在所難免。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的逐步覺醒,面對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依賴于強權來化解,往往事倍功半,使沖突進一步惡化,而更有效的方法是通過適當的協調機制來調和各種利益沖突,同時增進各方利益的方法,達成共識,實現多元利益的共存,而要完成上述,結合目前現實,執法人性化是應然選擇。
(二)多邊認同
事實上,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形成,是經濟社會產生以來,所呈現的多元利益沖突與整合的復雜情境的產物。社會發展史表明,通過回避“矛盾”和壓制“沖突”來謀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并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公正。相反,“矛盾”和“沖突”不僅會形成一種不受舊的制度機制所約束的新環境,而且它還將通過促進新的制度與機制的加速生成,使社會進一步增加彈性和協調性,進而在各種利益分配的調和中,大幅度提高社會多邊認同而提供體制性資源。
執法實務中,注重建立利益表達、協調與妥協,以及利益救濟的機制。利益表達的需求總是產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沖突的時候,這時,如果缺乏利益表達的有效渠道,利益沖突得不到解決便會日積月累而醞釀出更嚴重的危機;如果利益表達被濫用,以諸多利益矛盾為基礎的表達行動,往往會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沖擊試圖為它提供空間的體制,損害原有體制的正常運作和發揮,嚴重者會造成社會的動蕩。因此,多邊認同表達的理性化程度是至關重要的,必須在利益表達和社會穩定之間取得平衡,以社會的穩定為底線,為利益表達提供合法途徑,造成多邊認同表達制度化空間。這要求職能部門為公眾提供適當的、合法的利益表達渠道,使公眾的要求和意見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議程中,形成良性、有效互動。一方面,職能部門收集到更全面、客觀的社會信息,為現實決策提供現實依據;另一方面,有利于民意的表達和民憤的疏導,緩解部分公眾的不滿情緒、緩和沖突,從而有利于協調職能部門和社會的關系。
(三)、執法積極
執法積極是指各個層面、不同角度的執法人員,在個案執法過程中,依據自身的職能、職責積極行為,真正把法律精髓落實到工作中去,而不是把內心骨子里劣根性不自覺地滲透到執法環節,末了便歸咎到體制上、他人的劣根性上。恰如每個人似乎都對腐敗問題深惡痛絕,但嚴格說來,每個人都是對他人的腐敗深惡痛絕,而不是包括其本人。對此的認識,不妨從傳統文化中的升官發財、衣錦還鄉的思維里面找些答案。
唯有執法積極,才能在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中嚴格執法、準確適法,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一切的努力、嘗試、改革才能有其動力淵源,才能夠解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問題。在處置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法律規范著信訪人的行為方式,同時信訪人又客觀體現和改造法律,法律真實再現無法擺脫信訪人的制約而存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由于執法消極,使得當事人的一些合理的主張、理應得到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意義上的確認和支持,權益被損害,從而成為信訪行為人,而另外有些人卻不正當獲取了福利,社會公平在不知不覺中遭受貶抑。
(四)法制的健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最終解決,“解鈴”所具備的要件,不外乎“系鈴”時的要件。現行涉法涉訴信訪的法律基礎,是以憲法為核心,以《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三大程序法為基礎,為《刑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實體法律為條件,以《信訪條例》為專門性法規,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和各項制度作為補充,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涉法涉訴信訪的法律法規體系。
執法一線人員在熟悉法律條文基礎上,嫻熟運用法律思維,把握執法人性化、構筑多邊認同、執法積極,切實把法律精髓、要義貫徹至實務工作中去。在這一點上,不妨借鑒二千六百多年前的管仲說出一段話,該段話猶如黃鐘大呂,至今不喪失其先進性。“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飾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15],講的是治國而無法制,人民就會搞幫派而在下面互相勾結,虛偽巧詐以滿足個人的私欲。如法制行之有素,人民就團結而能夠靠攏國家,全心全意貢獻其忠誠。作為現代法治作為形式化的技術和規則的總和,我們身居其中,執法理念、實踐的傳承任重而道遠,法治的美好愿景于現代人而言,還存在著“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的空間,我們有幸見證,并穿插著自己的主觀能動性,或積極、或消極。
結束語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是有著歷史與現實、人文與體制糾葛的復雜原因,是一些長期沉積問題的惡化與暴露,也是我們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副產品,必然要面對的社會問題。同時,也要認識到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如何標本兼治,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老話題。
“不法古,不修今”,古與今,現實與歷史是制定法律、政策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拿到實踐來講,不要效法古代,也不要拘守既成現實,一切從時代進步的需要出發。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解決機制必須要結合我們經濟改革這一背景,是一個動態實然機制,具體到其中的每位人員,都是一主觀能動的載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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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絮、聶玉春,《信訪工作手冊》,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P26頁。
[5][美]埃爾斯特*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M]*潘勤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114
[6]參見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版。
[7]同上。
[8]湯唯,孫季萍,法律監督論綱[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18。
[9]孫萬勝:《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P84。
[10][日]滋賀秀三:《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事契約》,中譯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4。
[11]同[6]。
[12]參閱梁治平編:《法治在中國:制度、話語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19頁。
[13]參閱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4]《了望東方周刊》,2003年。
[15]參閱管子:《君臣(上)》第三十。
(劉國良,臨沂市公安局經偵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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