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0-10-18) / 已閱6879次
2010年10月1日后個人房地產交易稅負一覽
陳召利
作者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精神,國家有關部委于2010年9月底分別出臺措施,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特別是,提高貸款首付和利率,調整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加重購房者的負擔,進一步抑制房地產交易,未來樓市有可能趨冷。
1、個人所得稅(賣方)
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實行核定征稅,核定征稅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依據:1、《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2、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層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錫地稅發〔2006〕129號)
2、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依據:《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3、土地增值稅(賣方)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4、契稅(買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屬于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鑒證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為準。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尚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契約鑒證或登記的,應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契約鑒證或登記手續,逾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依據:《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5、印花稅 (買賣雙方)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陳召利 律師 來源:www.law-g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