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19) / 已閱13921次
過失相抵原則與損益相抵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謝 斌
過失相抵原則是指當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損害人的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要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是對過失相抵原則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更詳盡具體。
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受害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到利益的,決定損害賠償額時,應當將利益與損害額進行抵銷,不足部分由加害人進行賠償的原則。這是民法理論對損益相抵原則的解釋,但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損益相抵原則進行過規定。
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1、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到損害。這是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存在過失相抵。2、受害人必須對造成的損害或擴大的損害結果有過錯。損害的結果或擴大的結果與受害人的過錯或過失有因果關系。3、受害人的行為必須是不當的行為。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為:1、必須有損害事實的發生;2、受害人必須受到利益;3、損害事實和所得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當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和損益相抵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受害人過失相抵的能力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智力等綜合情況確定受害人對行為發生時的認知能力。若受害人對行為發生完全沒有認知能力的,則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但是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也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2、損益相抵原則適用時,必須明確造成損害事實和受害人所得利益是同一原因造成的。如果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根據具體情況,符合過失相抵原則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3、法院主動審查過失相抵是否成立。成立過失相抵的,可以直接依職權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受害人的責任。法院審查受害人所得利益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而對于所得利益和損失是多少則需要受害方和侵害方的舉證證明。
4、過失相抵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官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依據的因素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過錯。而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而損益相抵原則是不能適用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且損益相抵原則還有以下限制:保險賠償金是不能相抵的;職工的退休金、撫恤金等費用不能相抵。
4、當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有過失而發生損害結果的,能否使用過失相抵。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按雇主的要求執行雇傭活動,代表雇主,為雇主的利益行事。雇員的活動產生的后果由雇主承擔。因此,雇員在雇傭活動的過失行為,可以視為雇主的過失行為,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