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0-10-22) / 已閱6655次
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內退伙,對其合伙存續期間的合同糾紛是否承擔合同責任?
張生貴
張生貴律師(13240422999)解答: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內退伙,對其合伙存續期間的合同糾紛承擔合同責任。
合伙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合同,因為在合伙人退伙的時候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就該合同的履行存在不明朗狀態,在未履行完畢并處理好債權債務前,合伙人無論是否退伙均不影響其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物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物,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物。”合伙期間,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伙,第三者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是由合伙人全體完成。如合伙企業沒有履行合同的責任,根據《合同企業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合伙人退伙后,對其合伙存續期間的合同糾紛應承擔合同責任。但應考慮如需要以繼續履行作為承擔責任方式時可免除已退伙的合伙人的責任,該前合伙人以其他方式承擔責任。如果是在合伙期限內退伙的合伙人對其退伙行為通知了合同相對方且對方及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該合同由其他合伙人單獨履行的話,可以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