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金成 ]——(2010-10-28) / 已閱6388次
淺析民事執行中人民法院可執行財產的范圍
吳金成
當前,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它關系到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關系到法律的尊嚴和統一,關系到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大局。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深入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是人民法院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需要。
作為執行人員,執行工作要做好,首先就要弄懂有關執行工作方面的程序、權限和內容等知識。其中,弄清楚在執行工作中,什么財產可以執行,什么財產不可以執行是開展執行工作的前提。
筆者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以下財產可以采取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動產是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作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可以通過一定是程序變現,當然可以作為被執行的標的。
2、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因此,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采取執行措施。
3、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這些財產采取執行措施。
在了解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可以執行的財產范圍后,我們還要注意一下有哪些財產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不可以采取執行措施的。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以下財產不可以采取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必須品。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既要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不因執行行為而剝奪被執行人生活的權利。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留下的費用不應低于該標準。否則,有可能會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這是因為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不可隨意剝奪。
4、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因為身體原因所必須的輔助器械和藥品,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可對之采取執行措施。
5、法律有規定的其他物品。
作者:吳金成。
工作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