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欒桂平 ]——(2010-10-28) / 已閱4963次
淺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踐應用
欒桂平
“寬嚴相濟”是我國一項重大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從理論上正確認識寬嚴相濟,從實踐上正確把握和靈活適用,是當前刑事司法領域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司法實踐中,刑事法官要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辯證思維,綜合全案,綜合犯罪情節、危害結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動機、被害人的狀況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縱,該嚴當嚴,該寬則寬,準確量刑。量刑情節是對被告人裁量刑罰時必須考慮的、決定是否適用刑罰及適用何種刑罰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在法定刑幅度內決定宣告刑的根據,是在特殊情況下變更法定刑的依據,法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查明犯罪人是否具備從寬從嚴處罰的情節,對具有法定應當從寬、從嚴處罰情節的,要毫不猶豫地兌現落實;對具有法定可以從寬、從嚴處罰情節的,如無正當理由也應兌現落實。對于酌定情節要根據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注重從審判實踐經驗中加以總結,裁量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酌定情節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立法補漏性和司法靈活性,是法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石和武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時候,既要重視適用法定情節,又要重視適用酌定情節。法官判案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酌定情節的認定和適用。因此,適用酌定情節要有理由充分,符合常理、常情。如對坦白、退贓等酌定情節的犯罪人盡量從寬處罰,以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結果,實現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一、在具體案件處理上,有針對性地體現“寬嚴相濟”政策
未成年人是犯罪構成中的特殊主體。這類主體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輕微犯罪,通常其主觀惡性不深。同時,未成年人犯罪與他們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有直接關系,若僅因一次情節較輕的犯罪而對其簡單地處以刑罰,將他們拋向社會,必然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并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認真貫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寓教于審,懲教結合,使其認罪悔罪,重新做人。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盡可能多適用非監禁刑,從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角度出發,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進一步加大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以調解方式處理附帶民事訴訟,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賠償權利,保證“案結事了”的有效途徑,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積怨,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修復被破壞了的社會關系。審判人員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被告人賠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加大調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獲得物質賠償,最大限度的爭取雙方當事人和解,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切實維護團結,促進和諧。如對交通肇事、輕傷害等案件,如果造成的后果不是很嚴重,且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依法給予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考慮判處被告人緩刑。 對于罪輕、悔罪表現好的過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衛過當犯、避險過當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現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適用罰金刑和緩刑等;對孕婦、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應以寬緩為主。 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對輕微犯罪,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盡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配合好社區矯正工作;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方式,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二、貫徹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注意的問題
1、要做到在法律范圍內寬嚴有度。 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寬不是要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各項程序和制度,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每一起案件都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刑事審判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大局,將遵循刑事法律和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刑事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不僅是黨和人民群眾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期望,同時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既要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又要認真遵循刑事政策,處理好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的相互關系,找準二者之間最佳結合點,將法治意識與大局意識相結合,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刑事政策水平邁向了一個新臺階,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對人民法院執法能力的一種考驗。人民法院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全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做到寬嚴相濟,發揮刑事審判工作保護人民、懲罰犯罪、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安市人民法院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