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錦鋒 ]——(2010-10-29) / 已閱5574次
如何提高民事案件調解成功率
羅錦鋒
調解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特別程序、公示催告和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均適用調解。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權益爭議,也有利于減輕法院繁重的審判工作強度和大量執行工作壓力,也為當事人減輕了訴訟成本,同時也有效避免了當事人的申訴、上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人民法庭要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可見,在民事案件審理中,調解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因此說,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總結調解經驗是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結合審判實踐,現就如何提高調解成功率談幾點淺薄體會。
一、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為了提高調解的成功率,調解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一是認真閱讀原告的訴狀,了解他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審查判斷其提供的初步證據是否與其訴訟請求相一致。二是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時,要認真聽取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求、事實和理由的看法,認可程度、爭議焦點以及相互間的差距。三是盡量全面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權利。在知悉原告請求、被告答辯的基礎上,為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必要對當事人強調其擁有調解的權利及調解的優點,比如能縮短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時間,訴訟費可以減半收取,還能利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可以免去以后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以及以后執行的麻煩等等。
二、通過訴訟代理律師做好調解工作。
律師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支持者和協助者,在調解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師對調解的影響是深刻的,因為當事人信賴自己聘請的律師,對自己律師提出的建議通常會言聽計從,因此,在對有律師代理的案件進行調解,一般通過律師來對當事人施加影響,讓律師勸說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對有律師代理的案件進行調解應積極做好代理律師的工作,爭取律師的配合,讓律師和當事人溝通,發揮其疏導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通過代理律師做好調解疏導工作是促成調節的有效途徑,有一部分律師卻不僅不會促成調解的進行,還會阻礙調解的順利進行。碰到這樣的律師,法院就不應該再通過訴訟律師進行調解工作,而應該主動與當事人聯系,早日與當事人確定調解的時間。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對于哪幾個律師支持調解工作,哪幾個律師反對調解工作應該做到心中有數。對于比較陌生的律師,可以先同律師進行接觸,試探一下律師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應該怎么做。
三、巧妙利用其他社會力量促成調解。
法官在主持調解時,由于身份限制,很多話是不能自己來說的,同時基于案件的一些情況,僅靠法官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因此,法官要善于尋求法院以外的各方力量,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形成合力,共同調解。如充分發揮當事人的親屬、朋友以及所在單位、村、屯等相關人員做好調解工作。這些人與當事人都有血緣、地緣、情感等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平時與當事人接觸距離較近,當事人對他們有一種信賴感和依附力,通過他們與當事人進行交流、溝通、協調,勸導,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使當事人改變態度,達到法情相融的效果,起到“催化劑”、“潤滑劑”的作用,從而
提高案件的調解成功率。
四、適當運用訴訟保全等手段,增加當事人參與調解的主動性。
如果當事人僅僅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很多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都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也沒有主動參加調解的心理沖動。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就會給當事人的心理產生一定的壓力,激發當事人希望迅速解決糾紛的沖動。法院在這個基礎上再對當
事人進行說教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了。
五、把握調解時機,提高調解效率。
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法官在進行調解時要選擇最佳時機,既不能操之過急,又不能坐失良機,應盡量一次調成,如果一次調解不成,讓當事人長時間思考則會夜長夢多,有的當事人不是本著解決問題的目的,而是到處拉關系,說情,有的當事人本來想解決問題,但由于他人的挑撥刁難,無事生非,以種種借口搪塞,本應履行的義務也不履行。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開庭前調解,可以避免雙方在激烈的庭審辯論中激化矛盾,效果會很好。對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則要求法官始終保持冷靜,控制好調解的時機和節奏。在調解過程中要善于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引導雙方當事人多用對方的思維方式及行為習慣理解對方的所作所為,并從對方的角度了解他人的苦衷。通過角色互換,多感受對方的心理,進而緩解矛盾,為調解打下伏筆。讓當事人學會換位思考時,法官本身也應該更處處為當事人著想,要想到如果我是當事人,我處于當事人的境地,我會如何。有些案件,需待雙方當事人冷靜之后再做調解工作。如離婚案件,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于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半功倍,鬧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采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這時法官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
性便會大大增加。
總之,調解工作是以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為目的的一項艱苦工作,也是疏導人際關系,倡導誠信友愛社會風尚,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作為一名肩負民商事案件審判責任的法官,要把調解作為民商事案件結案方式的第一選擇,把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在調解中,要摸清當事人的思想動態,根據當事人的性格特點,對癥下藥,以情動人,使問題和矛盾圓滿解決。
(荔浦縣人民法院 羅錦鋒 1378823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