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萍 ]——(2010-10-29) / 已閱10689次
非法行醫罪的認定
李琳萍
案情:2010年2月,小葛村醫生龍某診所里,村民老劉的兒子無故死亡。2010年2月10日上午,老劉的兒子發燒,老劉遂帶兒子小劉到村里的診所買藥,給兒子打針。診所醫生龍某做了簡單的診斷,就開了處方,并給老劉兒子打了一針。下午時,老劉的兒子出現呼吸困難等病癥,龍某發現后,給予及時搶救,終因搶救無效,小劉死亡。此時已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龍某的診所系私自經營個體診所,其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問公安此事該如何處理?
分析:
針對該案件,有以下兩種觀點:一是,醫生龍某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不承擔刑事責任,只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是,龍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無證行醫,包括不具備開業行醫條件的人擅自無證行醫,也包括雖具備開業行醫條件,未經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開業行醫執照而擅自開業行醫。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3、犯罪主體:是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4、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為了牟利而非法行醫。其對非法行醫造成的危害結果則是出于過失或者間接故意。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非法行醫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1、二者行為主體不同。醫療事故中醫療行為的主體是經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展醫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非法行醫的主體是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非執業醫師行醫的人。
2、二者的違法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心理態度不同。發生醫療事故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而非法行醫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心理態度是故意。
3、二者違法行為的外在表現也不相同。醫療事故是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和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而非法行醫是在無證擅自行醫非法進行診治的活動中,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
4、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醫療過失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賠償責任由該醫務人員所在的醫療機構承擔;而在非法行醫情況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屬于非法行醫者的個人行為,一切后果都應由非法行醫者自負。
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
醫療事故確定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行醫必須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多次被取締后仍非法行醫的;因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受損害的;非法行醫獲利巨大的;從事危險性較大的診療活動等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中龍某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行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荔浦縣人民法院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