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10-30) / 已閱22627次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虛假訴訟的刑事規制——以浙江為例
王克先
[摘 要]近年來,通過偽造證據借助訴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越來越多,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虛假訴訟更是呈高發態勢。在實踐中,對于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大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民事訴訟只講形式真實,無法做到客觀真實,無良的人大有法律空子可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制訂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對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統一了司法認識和標準。
[關鍵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虛假訴訟 刑事規制
一、虛假訴訟現狀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訴訟日益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但令人擔憂的是,虛假訴訟正在突現并逐漸蔓延。
以浙江為例,近年來,在經濟活躍的浙江,通過偽造證據借助訴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越來越多。據浙江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初步統計,僅2006年至2008年8月底,全省檢察機關通過民事申訴等渠道發現線索,并最終進入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犯罪案件達86件104人,除舟山外,其余10個地級市的檢察機關都查處過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案件最多的臺州市,達35件45人之多。而從法院方面傳來的信息更令人吃驚,經濟欠發達的麗水市,下屬的四家基層法院近年來就發現虛假訴訟案件197件,而在經濟發達的東陽市法院,更有90%的法官聲稱碰到過虛假訴訟。
浙江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所侵犯的直接經濟利益呈現數額巨大的特征,動輒幾百上千萬元,最高的達到6000余萬元。從案件類型看,虛假訴訟集中發生在民間借貸,離婚分割財產,企業和其他組織、自然人的財產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4類案件中,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虛假訴訟一項,近年查處的就達16件23人。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虛假訴訟表現為夫妻一方串通案外人,采用偽造欠條、借條、借款協議等證據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由案外人為原告起訴,通過司法權力轉移財產;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在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供偽造的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與案外債權人的欠條、借條、借款協議等證據,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
虛假訴訟的出現,極大地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同時也侵犯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所稱的虛假訴訟除第四節外,特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虛假訴訟)
二、相關案例
1、法官戚某幫助偽造證據案
2005年3月,浙江永嘉人鄭慶遠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鄭惠離婚。在離婚案的審理過程中,鄭惠的一些債務糾紛案也在法院審理,法院判決確認鄭慶遠、鄭惠夫妻共同債務242萬余元。得知這一消息,鄭慶遠暗自叫苦:這些債務都是妻子一手操辦的,有不少是假的,如果法院照此判了,他就什么都沒有了。
于是,鄭慶遠的弟弟找到永嘉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戚某。聽了鄭慶遠的遭遇,戚某列舉了許多案例,如真債務被假債務抵掉,或以假債務抵消假債務,等等,并叫鄭慶遠也理一些債務出來。鄭慶遠兄弟從法院回來后立即找到葛臣義、余仙敏、余光進、王榮德及潘秀榮,要求他們作為債權人,到法院打官司。這年的8月15日到8月17日,永嘉法院陸續收到了5份狀告鄭慶遠欠款的起訴狀,欠款總額為230萬元。這時,鄭慶遠兄弟又找到了戚某,戚某表示會打招呼幫忙的。
最后,5起案件都達成了償還欠款的調解協議,法院制作了調解書。鄭慶遠憑這5份調解書,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抵掉了鄭惠的242萬元債務,分到了45萬元家產。
最后,鄭慶遠、戚某等人的伎倆被揭穿,這5份調解書之后被永嘉法院通過再審程序撤銷,鄭慶遠、戚某等人分別被樂清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8年3月,樂清法院作出判決,鄭慶遠兄弟犯妨害作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戚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5名“債主”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戚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溫州中級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律師何慧強妨害作證案
2010年6月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法院對一起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案公開宣判,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陳海東、何慧強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陳永根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沈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判決認定,2008年12月,陳海東之妻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訴離婚。陳海東與其父陳永根商議如何使包某在財產分割時少分財產,后找到律師何慧強。2009年初,何慧強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然后通過訴訟將陳海東與包某共同購買的一套水景城房屋用來清償債務,陳永根、陳海東要求在場的沈建明作為虛假債權人,沈建明同意。之后,何慧強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協議,讓沈建明、陳海東分別以出借方、借款方名義簽字,何慧強又在借款協議中填寫了借款金額“捌拾萬元”、借款時間“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內容,并讓陳海東書寫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萬元”的收條。后何慧強制作了授權委托書等,讓沈建明簽名,并由陳海東支付了代理費用,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了偽造的借款協議、收條等證據,要求陳海東歸還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計85.1060萬元,同時申請將水景城房屋予以查封。2009年3月30日,江干法院對該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調解,何慧強、陳海東到庭參加,達成調解協議,同日江干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了該虛假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該民事調解書的強制執行申請。
陳海東之妻包某的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于2009年10月再次向江干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陳海東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書和民事調解書以證明陳海東有夫妻共同債務尚未清償。包某認為該債務是虛假的,向司法機關控告。江干法院于2010年2月裁定該離婚案件中止訴訟,并于同年4月裁定民事調解書中止執行。
法院認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據此,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陳永根的自首情節,作出判決。
陳海東、何慧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杭州中級法院審理后于2010年7月2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有一些案件不斷披露:
浙江諸暨人李某曾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均因其出具過一份“如我提出離婚,艮塔東路二間店面房歸妻子蔣某所有”的保證書,擔心失去該房產而撤訴。李某找到好友張某,為其出具了一張52萬元的借條,張某憑借偽造的借條起訴,經審判、強制執行,取得了兩間店面房的所有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但實際仍屬李某所有。一次醉酒后張某對他人吐露了此事。2008年12月26日,法院判決:李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張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浙江蕭山人張宏與妻子沈芳離婚,為了多分得財產,找到了幾個哥們,叫他們偽造證據到法院起訴自己。法院對三案作出判決:張宏與沈芳歸還高白借款95000元、歸還高春借款90000元、歸還傅忠欠款129600元。敗露后,2009年5月14日,法院以張宏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高白、高春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傅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浙江海寧人嚴永明與妻子邱某分居。嚴永明曾提出離婚,最終因海寧市區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離成。嚴永明找到好友老顧,老顧答應幫忙,偽造了借條。嚴永明帶著借條,聘請律師打官司。判決要求嚴永明在十天內還清欠款35萬元。嚴永明稱無錢還債。老顧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拍賣該房產。后法院發現嚴永明偽造借條,并請律師代理打官司的事實。2010年7月14日,嚴永明被法院以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浙江云和人湯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魏滿仙的婚姻關系。其間,魏滿仙通過自己的女婿李建友牽線,與何建兒串通,偽造了一張湯某、魏滿仙曾向何建兒借款的借條。何建兒以湯某和魏滿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二人歸還借款3.2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何建兒與魏滿仙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后案發,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魏滿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判處何建兒、李建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虛假訴訟的動因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也就是說,夫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的,而且不論雙方是否離婚,均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
夫妻共同債務既包括以夫妻雙方達成合意以共同或夫妻一方的名義所形成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或者以另一方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基于婚姻關系的私密性,債權人對借款在夫妻間如何使用,是一方使用還是雙方使用根本無法證明。有鑒于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實踐中,對于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大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一些不良之徒動起了腦筋。
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很多虛假訴訟當事人就是利用了這一點。無可否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虛假訴訟,達到多分財產之目的,由于夫妻另一方舉證不能,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日漸增多。雖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一般情況下卻很難查出其造假事實。
四、浙江的探索
1、浙江省高級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高級法院對如何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2008年12月4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出臺了《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對如何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作出了規定。
《若干意見》主要是從虛假訴訟的防范角度出發,根據民事審判的程序,從對當事人的立案誠信提醒、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的審查,以及對虛假訴訟的民事處理機制、獎懲措施等流程來制定對策的。
《若干意見》認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若干意見》提醒,要在審判中對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等六大類案件特別關注。
浙江省高級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高級法院2009年9月8日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則從如何確認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角度作了界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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