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久發 ]——(2010-11-1) / 已閱11089次
由于兩權分立的執行機制要求執行法官在送裁案件時必須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法律依據,否則,執行裁決組可以拒裁。這就促使行使實施權的法官們要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和理論,主動去查找相關資料、研究相關問題,使執行法官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了解能夠跟上立法的步伐,有效提高執法水平。
對于不符合條件中止、終結的案件,裁決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退回實施組補充證據,避免了隨意中止、終結的現象,能較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極大增強執行員的責任心。
四、執行權兩權分立機制運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兩權分立運行機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處理好公正與效率關系
執行權的分權運行,改變了執行案件由一個執行人員包攬到底的傳統做法,規范了執行秩序,但不可避免的帶來與效率之間的矛盾。一旦公正與效率發生矛盾時,追求公正應是第一目標,效率必須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二)提高執行人員綜合素質,保障執行權分權良性運行
執行權是否能夠良性運行,關鍵取決于執行隊伍的綜合素質。為了提高執行權的整體運作效能,人民法院一是要加強對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要求每一位執行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觀念,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效率意識;二是要加大對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要求從事執行裁決工作的法官,應熟練地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從事執行實施工作的法官應剛毅果敢、善于做思想工作。
(三)注意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是執行權分權運行的重要環節,管理者應嚴格按照執行流程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特別是對執行期限的跟蹤管理,對違紀的情況不能姑息,要及時糾正處理,使執行權運行機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我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為保證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建立科學、合理的執行分權運行模式是關鍵。通過民事執行權細化,將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離運行,打破了原有集權式的封閉執行運行機制,改變了以往一起執行案件由一名執行員“包辦”到底的現狀,使執行案件更有程序性、公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從制度上杜絕執行人員的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達到審判與執行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目的,從而達到公正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注釋:
[1]、[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2]、王寧:《民事執行權的性質與配置方式》,載《決策與信息(下旬刊)》2009年第4期,第52頁。
[3]、高執辦:《國外執行機構概覽》,載《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第18頁。
[4]、童兆洪:《民事執行調查與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頁。
[5]、黃金龍:《轉變觀念,實現執行與審判職能的徹底分立》,載《人民法院報》,1999年3月31日第3版。
[6]、江偉,趙秀舉:《論執行權的性質與執行機構的設置》,載《執行改革理論與實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頁。
2010年10月29日
荔浦縣人民法院 鄧久發 李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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