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瑞元 ]——(2000-11-26) / 已閱13433次
做好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法律保障工作
馬瑞元
近幾年來,隨著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地方正在進行國有集體企業全部實行“宜賣不股,能股不租,該破則破”的改革,全面放開搞活企業。如何做好改革的法律服務和保障工作,推進改革的順利進行,確保社會的穩定,已成為司法行政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一項十分重要而又艱巨的任務。
國有集體企業實行民營化改革,要理順“三大關系”,即產權關系、勞動關系、分配關系;解決“五個難題”,即人往哪里去、錢從哪里來、債務怎么解、資產怎么活、穩定怎么保。要完成改革任務,工作量大,法律和政策性強,涉及的執法部門多。這就需要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注意發揮法律在國企改革中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以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具體說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解決好在職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問題。企業依法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作的規范。為解決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經濟補償和安置費來源問題,變現資產(包括土地資產)是一個重要途徑。為既促進國有資產有序流動,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規范運作程序,所有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理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評估,委托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資產拍賣所得全部納入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產權管理專戶,用于支付職工補償金和安置費。在國有土地處置上,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地使用權處置,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辦法,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企業可自主選擇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3、企業職工在改革中的民主參與權利的保障。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國有企業轉制、售讓、兼并、破產以及職工的社會保障等,必須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集體所有制企業轉制、售讓、兼并、破產以及職工的社會保障等,必須依法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職工對本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定知情權,企業應當作出說明。各級工會要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保改革中職工的民主參與權利得到有效落實。
4、企業改制后新建立企業工會的組建。工會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根據工會法,國有集體企業民營化改革后重新建立新的企業,要同時組建工會組織,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各級工會要適應企業改革要求,及時依法做好新成立企業工會組織的組建工作。
5、企業改革推進的維護。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意義重大。由于改革是對權力和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和再調整,不可避免會帶來一些震蕩,因此,各有關執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對職工做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有關法律政策咨詢和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