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煥志 ]——(2002-10-12) / 已閱25970次
其次,加入WTO對于我國來說,機遇和挑戰并存,在法制建設方面,我國已經開始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廢或改的清理工作,而新立的法律法規,更應當充分考慮到與WTO規則接軌的問題。在政府采購領域,盡管我國暫時還未正式接受《政府采購協議》,但是,為不久的將來開放市場作準備,我國在政府采購立法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借鑒《協議》的內容和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定,這樣,在未來我們只需對法律進行局部內容的修改,可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 逐步擴大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范圍,每年都要根據實際情況,新增一些采購品目,逐步將大型商品、跨部門通用商品以及投資額較大的工程和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力爭實現絕大部分政府采購買性支出列入政府采購范圍,這是我國未來政府采購發展的目標之一。而要實現擴大采購范圍這個目標,一個首要前提便是要從法律上準確界定我國政府采購的范圍。我國《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法規在這個問題規定上存在幾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首先,政府采購與商業采購等采購行為的界定范圍不清楚。我國應當參照世貿組織對政府采購的定義,具體體現在1994GATT第三條第8款a項的規定 。這一規定表明,政府采購的根本法律特征是采購的用途和目的,即政府采購應當是以政府為最終用戶,不以商業轉售或者商業銷售為目的的采購行為。而從《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定義的規定中 可以看出,只是考慮到了采購主體、采購資金、采購對象三個構成要素,并沒有提及“非商業性目的性”這一政府采購的根本法律特征。這無疑為實踐中區分政府采購行為和其他采購行為埋下了隱患,之前對國有企業采購性質的爭論一定程度上就源于這個原因。這是定義的缺陷,應當引起立法機關的注意。
另外,應當注意,并非所有納入采購范圍實體的全部采購活動都一律納入政府采購范圍之內,保留一部分自由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補充是很必要的,全盤否定自由靈活的采購形式是不正確的。界定二者的便是通常說的“門檻”設置。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就算是進入了“門檻”以內。在未來我國開放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時,“門檻”限制也是我們用來保護國內企業最有力的武器。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這是國家控制政府采購市場的最重要手段,將直接關系到未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發展的空間和前景。
結 語
在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WTO這一全球多邊貿易體系的進程中,政府采購市場的逐步開放和政府采購活動的國際化將構成我國未來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一大宏觀趨勢。可以預見,由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暫時還不完善及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相對低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將會不可避免地對我國民族產業帶來巨大的外部競爭壓力與挑戰。因此,科學地用法律為主的多種手段規范完善政府采購市場,力爭盡快能夠按WTO《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原則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和逐步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已成為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實踐中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作者:孔煥志 大連海事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
徐 佳 大連海事大學海商法專業研究生
參考文獻:
1 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烏拉圭回合協議導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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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
政府采購網 http://www.zfcg.net.cn
中國e財網 http://www.chiane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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