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改華 ]——(2010-11-1) / 已閱6488次
淺析適用緩刑應當具備的條件
陶改華
“請法庭予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這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最后陳述時最愛說的一句話。那么,適用緩刑到底應該具備什么條件呢?
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而《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這說明,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對象條件:原判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這表明緩刑適用的對象都是罪行比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管制本身就是放在社會上執行,是限制自由而非剝奪自由,故管制犯不適用緩刑;
2、根本性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即其犯罪情節必須是比較輕且有悔罪表現、認罪服法的;
3、禁止性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都不能適用緩刑。
另外,《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1、適用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在戰時;
2、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軍人,不是犯罪軍人或者是犯罪的軍人但被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能適用戰時緩刑;
3、適用的基本條件是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
即適用緩刑概括歸納為:
1、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因為過失犯罪的罪過小,主觀惡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少年犯多受社會不良影響和誘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強,易于改造,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于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比如相同條件下故意傷害要優先于故意殺人考慮,強制侮辱婦女要優先于強奸罪考慮等。
4、從犯、脅從犯相對于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于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于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并始終認罪的相對于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當然這種情況是指庭審都認罪,如果庭審時不認罪則不適用緩刑。)這實際是反映一個人的悔罪心理和態度。
8、自首立功的相對于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于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于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11、行為人犯數罪時一般不要適用緩刑。因為行為人犯數罪說明他是連續犯罪,主觀惡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難以保證他不再繼續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中就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
(荔浦縣人民法院:陶改華1387836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