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11-2) / 已閱5312次
分析犯罪類型化研究中的民族身份
王勝宇
審視傳統犯罪學,對犯罪現象進行過類型化分析。然而,傳統犯罪學關于犯罪類型的研究與缺陷之一是忽視對民族身份作為標準的分類研究。少數民族犯罪既是一個民族身份的分類問題,也是一個犯罪地理區位分析的問題。我對少數民族犯罪及其對策的反思,將從對傳統犯罪學分類的批判展開。
一、犯罪現象的類型化分析
犯罪現象可以根據刑法規范(侵犯法益)和事實特征進行分類。這是一種對犯罪范疇從刑法學和犯罪學兩個不同側面給出的不同回答。按照犯罪行為的性質,有學者劃分為暴力犯罪、財產犯罪、智能犯罪、風俗犯罪、破壞犯罪五大類型,也有分為危害國家安的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類型。按照行為表現形式,一般劃分為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按照行為與規范的相互關系,可以分為自然犯與法定犯。自然犯是違背人類共有的道德標準、倫理規范的行為,一般限于殺人、盜竊、搶劫、傷害等傳統犯罪,法定犯是違背行政法規的行為,因各國的立法差異而有不同。按照支配犯罪行為的主觀心態,犯罪劃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按照行為的組織形式,可以劃分為單獨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進一步分為團伙犯罪、集團犯罪,犯罪學更關注的是集團犯罪的典型形式——有組織犯罪,即其明確特征為三人以上為具體犯罪目的組織起來共同實施的犯罪。按照行為人的人格表征,可以分為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單位犯罪是我國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學意義上的單位犯罪應當不局限于刑法規范。按照行為人的職業身份,可以分為流動人口犯罪、農民犯罪、在職職工犯罪、失業待業人員犯罪、學生犯罪、農民犯罪、城鎮居犯罪等。按照行為人的性別身份,可以分為男性犯罪與女性犯罪。按照犯罪者是否有前科紀錄,可以分為初次犯罪與再次犯罪,簡稱初犯與再犯。按照犯罪形成的特點,可以分為蓄謀性犯罪、突發性犯罪和連帶性犯罪。蓄謀性犯罪是有預謀實施的犯罪;突發性犯罪是因情景突然出現而實施的犯罪;連帶性犯罪是為實現既定目的而實施的與目的無關的犯罪。
二、少數民族犯罪的界定
少數民族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類型,應當得到特別的關注和研究。從既存的犯罪學文獻中,專門針對少數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對較少,甚至于何為少數民族犯罪的問題還存在爭議。1985年3月,美國一家有權威的法學雜志《美國法律雜志》在一篇對亞洲及中國近年來犯罪學及矯正學研究評述的文章中寫道:“近十年是中國大陸犯罪學和矯正學領域最有生氣、最為活躍的十年”!按箨懛▽W界人士開始從社會存在的本身,從經濟、文化等各個具體方面去尋找犯罪的根源和矯正犯罪的對策。毫無疑問,這將成為中國犯罪學和矯正學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學精神的時代。然而,使人感到遺憾的是:所有對犯罪現象、原因及對罪犯矯正的探討基本上都是以漢民族犯罪現象為標本進行的,對于少數民族犯罪及罪犯矯正卻一直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與大陸還處于基本隔絕的臺灣,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這種對犯罪學及矯正學研究僅僅局限在以一個主要民族為標本,而不包括其它幾個少數民族的狀況不能不說是中國犯罪學和矯正學發展中的一個嚴重缺陷……”。甚至在少數民族犯罪問題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數民族地區抑或主體,還是指向少數民族整體抑或個體?理論界都存在疑問。在我看來,少數民族犯罪是按照行為人的民族身份對犯罪現象的一種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種以犯罪主體的民族身份作為標準進行的分類,少數民族公民作為犯罪主體在民族地區表現得較為集中和突出。我國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因此,少數民族聚居地以少數民族數量為多,犯罪總量中少數民族犯罪自然較多。在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背景下,將少數民族犯罪界定為以犯罪主體身份為標準的劃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區劃分的犯罪(比如“城鄉結合部犯罪”)是適宜的,既可以關照少數民族地區的犯罪總量,又可以關照少數民族作為主體實施的犯罪的個量。其次,它應當指向少民族個體,是少數民族中個體公民對國家刑法規范的蔑視與挑戰。馬克思認為: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在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少數民族犯罪僅僅是“孤立的”少數民族個人對“統治秩序”(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復次,少數民族犯罪呈現特征與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與漢族存在一定的差別,正是這些環境上的差異導致少數民族犯罪與漢族犯罪在特點與形成原因上的不同。與漢族犯罪相比較,少數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的影響,對各種犯罪的認識并不一致。因此,少數民族犯罪在多發案件類型、發案時間、地點等犯罪現象諸要素上呈現與其他犯罪相異的特征。再次,少數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與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與犯罪控制手段。我們的黨和政府歷史形成的“兩少一寬”刑事政策和綜合治理的方針是應對少數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數民族犯罪的不同特點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
三、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犯罪的特點
少數民族犯罪具有獨特特征。它與漢族犯罪存在諸多不同之處,比如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方法上,集中在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傳統侵財型犯罪、受風俗習慣引起的犯罪較為常見,犯罪手段方法上,暴力方法較常使用。中國少數民族犯罪呈現如下特征:犯罪率呈總體上升趨勢文化教育與犯罪相關系數大,犯罪主體中青壯年犯罪主體多、捕前身份系農(牧)民或者無業人員的多、女性犯罪呈現上升趨勢,傳統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犯罪不斷增加。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犯罪呈現上述特點是由包含環境與個體的系統所決定的。少數民族犯罪具有一個獨特的原因結構系統:環境方面的因素,可以簡化為:經濟背景、人文社會、成長環境。經濟背景方面,生活貧困、落后的生產生活方式、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是重要因素;人文社會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來文化的侵蝕、傳統習俗都是重要表現;成長環境方面,家庭與學校教育的欠缺、社會控制機制弱化是兩個重要因素。個體因素可以從生理和心理兩個方面來解釋:一是生理需求,少數民族供需的不平衡導致犯罪,這一分析,可以為少數民族犯罪中侵犯財產罪和性犯罪占據一定比例提供解釋;一是心理需求,我們可以從性格類型、人生價值扭曲、道德觀念陳舊以及法律意識淡薄上分析少數民族犯罪的原因。
四、少數民族犯罪研究的價值
為何研究少數民族犯罪及其對策?我認為,存在三個方面的考量:第一,傳統的犯罪類型學長期忽視少數民族犯罪,沒有關注到少數民族犯罪的特殊性。犯罪類型中,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這些年的發展方興未艾,但是,少數民族犯罪作為一個較為特殊的類型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少數民族因為民族地區經濟、政治、社會環境因素和民族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因素會與漢族犯罪存在差異,體現為相異的犯罪特征、犯罪規律,相應地實現對少數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須因引起特征、規律和原因擬定對策。研究少數民族犯罪問題及其對策,是對犯罪學理論的一個充實與豐滿,使犯罪學理論更多地關注按照民族身份分類標準形成的類型。第二,犯罪特征是犯罪發生的規律性,不同的犯罪發生規律緣于不同的犯罪原因,要求不同的對策予以對應。少數民族犯罪呈現與漢族犯罪不同的原因,在犯罪對策上也應有所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現象——犯罪對策環環相扣,我們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性,目的在于尋求有針對性的犯罪對策。犯罪的宏觀對策固然重要,但是,具體類型的犯罪的治理、預防必須結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發生的地域、犯罪的多發類型、群體的生理心理特征進行研究。少數民族犯罪的固有價值在各少數民族作為一個文化習俗、傳統習慣與漢族相異的群體,犯罪特征、發生規律都有不同,犯罪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的差異。適應少數民族犯罪的不同特征與規律而制定的各項政策與法律,能更好地治理與預防這類犯罪。這方面,少數民族的罪犯改造研究已經存在專門著作進行研討,但這僅僅是事后的“流”的治理。從源頭上進行預防的專門研究,國內外學術界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而這恰恰是我努力的方向。少數民族犯罪問題及其對策的研究,能夠為少數民族犯罪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為少數民族法制的形成與發展提供參考。這是少數民族犯罪研究的實踐考量。第三,研究少數民族犯罪,是適應西部開發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一項濟振興計劃,西部開發計劃的啟動會觸動社會的方方面面。觸點超越經濟的范疇,對開發地區們的觀念、思想、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西部開發必須加強民族法制建設。西部欠發達地區中,民族地區分布較廣,涉及少數民族人口眾多。民族雜居和部分地方少數民族聚居是西部地區顯著特點之一。
民族關系問題是西部地區最敏感的社會政治問題之一。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必須尊重民族習慣、照顧少數民族文化傳統,不能以行政命令傷害民族感情,影響社會穩定。正如江澤民同志在西北五省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座談會上指出的西部開發的總原則是“把加快西部經濟發展同保持政治社會穩定、加強民族團結結合起來”。區域開發必須因地制宜,尤其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開發計劃。伴隨東西部發展差距的不斷擴大,西部地區群眾心理失衡加劇,加之民族風俗民情多樣化問題處置不當,舊社會遺留問題的存在和國外敵對勢力的煽動,都可能引發新的民族矛盾,帶來民族糾紛,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研究少數民族犯罪問題及其對策,正是應對西部開發政策,“近距離”觀測開發進程,對西部開發中可能引發的少數民族犯罪及時做好預測、防范和治理,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