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1-2) / 已閱4801次
行政法律適用中利益衡量
楊亞新
行政法與民法的重要區(qū)別在于,行政法是調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關系。行政訴訟中總要面對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和私人利益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利益糾紛,法官能否很好的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不僅關系到個案的公正,更關系到社會的價值趨向。再者,法律的適用往往不只有一個惟一的結果,需要在多種可能中作出選擇。
利益衡量方法強調個案的具體情形,因此,不可能有一種標準的,統(tǒng)一的模式,但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司法方法,總有其共性的東西可循。
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中如果不注意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其行政行為可能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實際上卻無法得到一般人的認同。
在行政訴訟領域,有些制度設計也體現出利益衡量方法的運用。《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八條正是對類似情形進行利益衡量后的產物。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該條款,尚需慎之又慎。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