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1-2) / 已閱4709次
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楊亞新
1、撤訴和缺席判要慎重。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診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2、及時補妥有關手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辦妥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的,應當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明,并要求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通過傳真補齊相關手續后開庭。法官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庭審后的第二天向法庭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的原件并記明筆錄。如在庭審后拒不提交的,則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訴訟代理人身份不予確認,并對案件作相應的處理。
3、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獨任法官、書記員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所列回避的情形,應自行提出回避。
4、嚴格把握答辯期。原告在庭是調查階段申請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法官應當征詢被告意見。被告表示當庭答辯的,法官可以繼續予以審理。被告表示無法當庭答辯的,可另行給予答辯期。但原告起訴事實和理由沒有變更,只是在原有基礎上放棄或減少訴訟請求、或對訴訟標的金額、利息在具體計算上做出增減等非根本性的變動,在此情形下無需給予被告答辯期。
5、力求公開認證。獨任法官應當依照證據規則規定的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6、重視審查調解的委托手續。當事人(自然人為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人為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為其負責人)未到庭,僅有訴訟代理人到庭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愿意調解,法官應審查訴訟代理人到庭的,訴訟代理人表示愿意調解,法官應審查訴訟代理人是否有申請調解的權限。如審查后認為,訴訟代理人均具備調解的權限,法官可以當庭或在閉庭后主持調解。如訴訟代理人不具有申請調解的權限,但表示愿意調解的,法官不得當庭調解,告知該訴訟代理人在庭后取得當事人的授權后再申請法院予以調解。
7、注意代理權限。授權委托書僅注明“全權代理”,未明確具體代理權限的,視為一般代理;授權委托書注明“特別授權”,又具體明確代理權限的,以具體明確的代理權限為準。
8、嚴格按程序簽收調解書。當庭調解或庭后調解達到一致除各方的履行義務能當場給付完畢、即時清結外,法院應出具調解書。不得要求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先簽收調解書的送達回證,后向當事人送達調解書。
9、審查補正調解書。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