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欒桂平 ]——(2010-11-3) / 已閱9948次
淺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欒桂平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明確的給出了正當防衛的概念: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正當防衛制度的確立對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穩定社會秩序、打擊預防犯罪及保護合法權益上有重大意義。(1)可以及時保障國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2)法律不僅允許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進行正當防衛,還允許為保護國家、公共和他人合法權益而進行正當防衛。這就提高了每個公民都要樹立見義勇為、互相幫助的精神。(3)有利于威懾犯罪分子,有效遏止、預防犯罪。公民在實施正當防衛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財產等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甚至可以致傷或致死不法侵害人。這對不法侵害者和潛在的犯罪分子都是一種有效的威懾。 從這幾個方面出發,必須明確下面兩個問題:
第一、正當防衛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從客觀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使國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損害,這種行為對社會,對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會的,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違法犯罪的心理狀態。
第二、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實行正當防衛,這是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一種權利。正當防衛所以成為公民的一種權利,是基于這種行為產生的特殊背景,即行為本身發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而國家的公安、司法及有關機關在時間上又干預不及時,在這種場合下,提倡每一個公民起來積極實行自衛、勇于幫助他人、維護國家的利益、堅決同不法侵害作斗爭是十分必要的。
一、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和存在。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3)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因而在實踐中,下列幾種情況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①防衛挑撥。②相互斗毆。③為保護非法利益。④偶然防衛。指行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對其實施侵害行為,結果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并且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
。4)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實施。
目前刑法學界對共同不法侵害中正當防衛對象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對共同不法侵害中的任何一個不法侵害者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有的認為對共同不法侵害中的部分不法侵害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強調侵害的緊迫性,所以在共同不法侵害中,只能針對那些對合法權益造成現實、直接損害或威脅的不法侵害者進行正當防衛。這就有可能包括共同侵害中的任何一個不法侵害者,也可能只包括部分的不法侵害者。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如果說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反擊行為的性質,那么防衛限度則是決定著反擊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也就是說,反擊行為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要求時,這種反擊就演變成了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了。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由以上五個條件組成,上述條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前四個條件以正面肯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第五個條件則從反面以否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正反兩面結合共同構成了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體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