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雁新 ]——(2002-10-30) / 已閱27708次
1885年加拿大“西北平叛”中的軍事法實踐
朱雁新
1885年“西北平叛”,是加拿大自治領成立以來第一次采取的真正意義上的軍事行動。這次平叛行動中成功的軍事法實踐,在加拿大軍隊法治化進程中具有奠基作用和里程碑意義。重溫這段歷史,不僅有助于我們了解加拿大軍隊法治化的歷史軌跡,而且對于我軍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軍進程亦有很好的啟迪作用。本文主要對19世紀加拿大自治領軍事法的產生、軍事法教育和“西北平叛”部隊的軍事法實踐作一介紹和分析。
一、19世紀加拿大自治領軍事法的產生
16世紀后,法、英殖民主義者侵入北美大陸,1763年加拿大淪為英國殖民地,英國軍事法開始在加拿大殖民軍中適用。18世紀末,加拿大爆發爭取獨立的運動,1867年獲得自治領地位,該國民兵組織開始建立自己的軍事法制。但由于受到英國長達一個多世紀殖民統治的影響,加拿大自治領的軍事法淵源并直接產生于英國軍事法。
(一)19世紀加拿大軍事法淵源于英國軍事法
英國軍事法自中世紀中期至19世紀,大致可以分為兩個發展階段:中世紀中期—1689年為英國(封建制)軍事法的形成時期,這時的軍事法稱為英國古代軍事法;1689年—1881年為英國資產階級軍事法初步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的軍事法則稱為英國近代軍事法。這兩個階段的英國軍事法構成了19世紀加拿大軍事法的歷史淵源。
英國古代軍事法起源于傳統、習慣和實踐。有記載的第一個英國軍事法庭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中期。1066年法蘭西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吉利王國并加冕為國王,盛行于中世紀歐洲大陸的騎士法庭制度開始在英國建立,成為諾曼王朝時期英王維護軍紀的主要手段。1279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頒布法令,根據該法令,國王對軍人的軍事犯罪享有排他性司法管轄權,“保安長官和最高軍務官法庭”代表國王掌管軍事法。當國家遇有戰事需要臨時召集軍隊遠征或者參加戰役時,國王根據保安長官和最高軍務官的建議發布《戰爭條例和訓令》,這是這一時期英國軍事法的主要形式。英國都鐸王朝時期(1485-1603),保安長官和最高軍務官法庭的權力日漸衰落。1521年保安長官因犯有叛逆罪而被處以斬首,國王從此收回了保安長官的權力。后來,專門審理軍事犯罪的權力由一個特別委員會接管,該委員會也稱為軍事法庭。十七至十八世紀,為適應殖民戰爭的需要,英國議會多次頒布《戰爭法典》,專門適用于英國海外駐軍。軍事紀律是《戰爭法典》的主要內容,包括單純的軍事犯罪和軍事刑罰方法,前者主要有違抗命令、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名;后者主要包括死刑、廢除肢體、笞刑以及沒收財產等軍事刑種。英國這一時期頒布的《戰爭法典》,在與法國爭奪加拿大的戰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了勝利。1689年駐守英國北疆的英軍部隊發動兵變,這一事件使得軍隊的紀律問題成為英國武裝力量建設的焦點。為解決該問題,新掌權的英國議會頒布了《陸海軍違反軍紀懲治條例》。該條例是英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軍事法典,它的頒布,標志著英國近代軍事法的開端。此后一個多世紀里,《陸海軍違反軍紀懲治條例》多次被修訂,但其適用范圍一直囿于英國本土軍隊。1802年議會擴大該條例的適用范圍,自此,該條例開始與《戰爭法典》共同適用于駐扎在北美要塞的英軍和加拿大新不倫瑞克、新斯科舍省、愛德華太子島的民兵。根據《陸海軍違反軍紀懲治條例》和《戰爭法典》的規定,英軍軍事法庭分為兩種,即初級軍事法庭和高級軍事法庭。初級軍事法庭由一名上尉軍官和兩名中尉軍官組成,審理較為輕微的軍事犯罪案件。高級軍事法庭由軍官組成,人數不得少于13人,審理較為嚴重的軍事犯罪案件。
19世紀英國軍事法發展的主要特點是改革軍事法。由于當時軍事法律規范雜亂無序,個別程序有失公允,軍官的法律水平參差不齊,對軍官實施軍事法的指導不夠充分,因而,軍事法的運用并不統一,團與團之間軍事法的實施情況迥然不同。①針對上述問題,英國政府分別于1835年和1867年兩次成立皇家專門委員會,授權其對軍隊中軍事法的實施狀況展開調查。委員們經過廣泛調查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進行軍事法典的編纂以改變軍事法雜亂無序的狀況;二是編寫一本關于軍事法的官方教科書,作為軍隊在本土和海外執行軍事法的指導。上述建議均為英國政府所采納,國會于1789年將《違反軍紀懲治條例》和《戰爭法典》合二為一,頒布《陸軍紀律與管理條例》。②同年,在國會的主持下,英國開始編寫一本軍事法手冊,這部手冊涵蓋了軍事法的歷史、軍事犯罪與處罰、逮捕權、軍事法庭、證據法、適用于士兵的刑事法律、軍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關系、軍隊的組成、征募法、戰爭法與習慣等內容,③成為軍官、士兵和律師研習軍事法的珍貴資料。盡管加拿大自治領在上述革新措施出臺前已經建立,但其改革思路對新生的自治領創建自己的軍事法制,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與指導作用,如英國在《陸軍紀律與管理條例》中確立了指揮官對被告的即決審判制度,該制度隨后為加拿大所借鑒。
(二)19世紀加拿大軍事法以英國軍事法為藍本而建立
19世紀50-60年代,加拿大在英國的支持下進入了謀求聯合和爭取自治的時期,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不列顛北美法案》。該法案規定,上、下加拿大和新斯科舍和新不倫陸克聯合成立加拿大自治領,自治領政府自行承擔防務職責,并有權在和平時期保持武裝力量。隨著自治領政府的成立,殖民地時期分散的地方性民兵組織趨于統一,為全國性民兵組織所取代。
作為軍隊職業化和軍事法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加拿大議會于1868年頒布了加拿大有史以來第一部軍事法典《民兵法》。該法典主要依據英國《陸海軍違反軍紀懲治條例》和《戰爭法典》而制定,在軍事犯罪與處罰、逮捕權、軍事法庭、證據法等方面,基本沿用了英國法的規定。同時,加拿大議會也結合本國國情在《民兵法》中做了少量的特殊規定。例如,該法規定了四類可以參加民兵組織的人員,將民兵組織劃分為志愿民兵和預備役民兵兩大類,將全國劃分為若干軍事區域,參加民兵組織的人員必須定期參加軍事訓練,等等。此外,為了防止該法因借鑒過多而在適用中可能出現脫離國情的問題,加拿大議會還在《民兵法》中專門授權國防部,在該法典的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具體需要發布有關的條例和訓令。
1868年《民兵法》以英國軍事法為范本而制定,最大程度地利用了英國軍事法的資源,從而有利于自治領政府將有限的財力和更多的精力用于解決嚴峻的國計民生問題,這也體現了當時加拿大政府的“最低限度國防戰略”。根據這一戰略需要,自治領政府和人民更加傾向于將本國民兵組織視為英國的地方軍或者志愿軍,由此導致在適用軍事法方面,部分戰區的野戰部隊除了適用本國法以外,還直接適用英國軍事法中有關軍事紀律的條款。這些觀念和做法在今天看來,似乎有損于他們來之不易的自治領地位,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仍不失為一種現實、可行的做法,體現了新的當權者極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氣。
總之,1868年《民兵法》的頒布,為加拿大自治領武裝力量建設提供了“治軍之制”,為平時規制民兵的軍事訓練和戰時實行嚴格的戰場紀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也為民兵組織學習軍事法提供了基本的教材。
二、19世紀加拿大民兵組織的軍事法教育
19世紀,加拿大自治領在民兵組織中廣泛開展了軍事法教育。在教育內容和方式上,主要包括軍官在軍校學習期間軍事法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正規教育,以及士兵在集訓期間軍事法知識的普及教育和軍事法素養的養成教育。
(一)軍官的軍事法教育
19世紀晚期英加兩國軍隊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開始向職業化轉變,軍人的教育程度、知識水平和從軍經驗逐漸取代了原來的家庭背景、財富和社會地位等因素,軍人的職業素養有了很大提高;谔岣哕姽佘娛路ㄋ降男枰,加拿大自治領在軍官中開展了正規的軍事法學教育,同時還將軍事法知識作為軍官的任職資格要求,軍官的逐級升遷以通過難度逐級提高的軍事法考試為必要條件。
加拿大民兵最初的軍事法教育來自駐加的英國軍校,但《華盛頓條約》簽署之后,英國從加拿大撤回大部分軍隊,軍校也隨之被關閉。加拿大政府隨后以兩個炮兵連為依托,在英軍的指導和幫助下新建了兩所炮校,繼續在軍官中開展軍事法教育。炮校的第一任負責人是英國政府委派的兩位英國軍官,他們為學員開設了12個月和3個月兩種不同學制的課程,所開課程幾乎完全參照英國皇家軍事學院,力圖使學員對有關技術、軍事和管理的知識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同時教員也有來自英國教學單位的軍官,其實踐經驗豐富,所以,學校最初盡管人數不多,但教學質量很高。在軍事法教學方面,學校要求學員熟練掌握《民兵法》、《民兵條例》、《女王條例和訓令》、《戰爭條例》等適用于加拿大民兵的軍事法,以便他們畢業后成為軍事法的傳播者。炮校的出版機構還印刷了軍事法問答和炮兵紀律手冊。這兩所炮校還承擔了其他兵種(如步兵)的軍事法教學,它們為加拿大早期高素質軍官的培養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1876年6月,自治領政府決定組建皇家軍事學院,該軍事院校是加拿大自治領早期為軍官提供軍事法學教育的另一個重要機構。由于受到美國西點軍校的影響,該軍事院校開設的課程不但包括軍事方面的,還涉及到了非軍事領域。向學員講授的軍事法知識主要包括有關士兵的特別法、英國軍事法歷史、軍事犯罪與處罰、軍事法庭的組成與運作、證據法等。道格拉斯·瓊斯少校(Major Douglas Jones)是該學院一位出色的軍事法學教授,他原是英國皇家炮兵軍官,于1879年夏來到加拿大。由于實踐經驗豐富,他將軍事法學課程擴充為包括軍事法庭規則、軍事法與普通法比較、審前預備程序、軍事審判程序、加拿大民兵軍事法、調查法庭等諸多門類的教學體系。瓊斯少校還編寫了《軍事法釋義》,該教材大大開闊了學員的視野,并成為學員進一步學習的重要資料。①
1884年加拿大自治領又相繼成立三所步兵學校和一所騎兵學校,分別開設有學制不同的軍事法課程,又進一步推動了軍官軍事法教育的發展。此外,歷任加拿大國民軍總司令也十分重視民兵組織中軍官的軍事法教育,他們多次向政府強調軍事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體的加強軍事法教育的建議。
這一時期的許多軍校在講授軍事法知識和開展軍事法理論研究的同時,也注重提高軍官的軍事法實踐能力,為此,對英國傳統的軍事法教學方式進行了大膽的改革。例如,魁北克的一所軍校要求軍官必須在區域軍事法庭實習,并在實習結束時作出書面報告。這種做法對軍事法的教學和理論研究又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加拿大自治領對軍官的軍事法教育蓬勃發展,造就了一大批軍事法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軍官,這為軍事法在民兵組織中普及并得到普遍遵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西北平叛”中的軍事法實踐做到了周密的組織準備。
(二)士兵的軍事法教育
加拿大自治領的軍事法教育是士兵軍事訓練科目的一項重要內容。西北平叛之前,根據當時的《民兵法》,加拿大民兵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包括炮術、常規武器和軍事法等科目的軍事訓練。在軍事法知識教育方面,士兵在接受訓練期間,軍官不僅召集士兵集中學習軍事法知識,而且還要求士兵在空閑時間自學軍事法。士兵的自修讀物主要是《民兵法》、《民兵條例和訓令》、《軍事法手冊》以及各種有關軍事法的私人出版物,其中最流行的是一本包括軍隊紀律、軍事法庭、侵權、起訴、辯護等內容的書籍。盡管指導讀物不盡統一,但大多數士兵通過學習,對軍事法有了基本的了解,知曉了在戰爭環境下哪些屬于違法行為、哪些屬于合法行為,悉知了他們所應當承擔的軍事責任和義務。在軍事法素養的養成方面,士兵在被征召的第一天就被告知開始受到軍事法的約束。在集訓期間,對士兵不假外出、違抗命令、疏于職守等違反軍事紀律的行為,其指揮官或上級指揮官有權對其進行即決審判;②對于士兵嚴重違反軍紀的軍事犯罪行為,指揮官有權將其送交軍事法庭審判。加拿大民兵組織中對集訓期間違反軍紀的士兵實行嚴格的軍事紀律,建立并維護了軍事法的權威,對受到懲處的士兵和其他士兵起到了很好的警戒和教育作用。以上兩個方面,為“西北平叛”中的軍事法實踐奠定了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1885年“西北平叛”部隊的軍事法實踐
(一)軍事法在平叛行動中的運用
1885年3月18日,路易斯·瑞爾與加拿大西北部紅河山谷的混血人居住者揭竿而起,①發動了針對自治領政府的叛亂,并在南薩斯喀徹溫河沿岸小鎮巴托西(Batoche)成立臨時政府。自治領政府為了防止此次叛亂激起該地區其他土著人以及混血人新的叛亂,從東部迅速調遣民兵部隊前往鎮壓。國民軍總司令弗雷德里克·米德爾頓(Frederick Middleton)少將全權指揮了這次平叛行動。平叛部隊經過數次戰役擊潰了以逸待勞的叛軍,瑞爾及其臨時政府宣布投降。
事實上,平叛部隊在開展軍事行動以前,面臨著諸多不利因素,譬如,民兵由商人、銀行職員、農民、律師、學生、退伍士兵等人員組成,成分極為復雜,民兵作戰經驗欠缺、武器配備低劣和后勤保障乏力,等等。②對此,米德爾頓將軍在起義爆發之初曾對民兵部隊的作戰能力產生了懷疑,并建議請求英國派遣正規軍幫助平叛。但自治領政府拒絕了他的建議,堅信民兵能夠取得勝利,并向米德爾頓將軍下達了簡短的命令:執行法律并鎮壓違抗法律的一切武裝行為。米德爾頓將軍受令以后,使得緊急的軍事行動轉變成為平叛部隊在戰場上實踐軍事法的活動。米德爾頓將軍作為國民軍總司令,盡管擁有相當大的權力,有權采取一切認為必要的手段,但他在平叛行動中高舉執行軍事法的旗幟,有效彌補了平叛部隊在其他方面的不足,極大地提升了部隊的戰斗力?梢哉f,這次平叛行動的速戰速決,是運用軍事法的勝利。
軍事法在“西北平叛”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在平叛部隊內部實行嚴格的戰場紀律。這又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其一,實行禁酒令,所有人員不得持有和飲用任何酒類,違者將受到嚴懲。這項規定在平叛行動中很好地得到了執行;其二,在對待容易導致案件的一些潛在因素方面,靈活采取了處置措施。比如,在行軍和沖突中,經常有士兵因焦慮或疲勞而精神緊張乃至失態,此時指揮官更多的是給予同情、關懷,而不是開庭審判或者懲罰;其三,各級指揮官依據《民兵法》處理了各種類型的違紀行為,對于違抗軍令、瀆職、不當持有武器裝備、盜竊軍用物資、槍支走火等軍事犯罪行為,經即決審判并確認有罪之后,當場給予處罰;其四,限制傳統上被認為是合法的某些損害軍民關系的習慣做法,獲得了當地居民的同情和支持。根據當時的習慣法,軍事行動中作戰部隊有權損壞私有財產,并可從居民手中獲取必要的補給。但米德爾頓將軍發布命令,除非經上級允許,士兵不得在行軍途中進入民房和農田,士兵從居民手中獲得補給的數量必須受到限制,并且要悉數上交于指揮官,違者將受到嚴厲懲罰。而叛軍卻大肆掠奪他們可以得到的一切物資,他們的做法激起了當地居民極大的不滿。
其次,在對敵使用武力和對待叛亂地區居民方面,嚴格執行人道主義法。根據當時的戰爭法,一旦戰斗開始,士兵對與軍事行動有關的殺戮行為不負責任,除非過于殘忍或是有意行惡;可以對居民區實施打擊、俘獲財物以及對非戰斗人員當場處罰,甚至有權屠殺敵方居民。在普法戰爭和美國內戰中都有這樣的先例。①19世紀的軍事理論家卡爾·馮·克勞塞維茨認為,在戰爭環境下法律的約束是毫無意義的,由戰爭發展狀況和指揮官決定的“軍事需要”是限制戰爭的唯一法則。②但米德爾頓將軍卻推崇雨果·格勞秀斯的觀點,即軍事行動必須受到限制,其程度要與擊敗敵人的目的相適應。米德爾頓將軍還認為,政府軍所面對的是對政府不滿的本國公民,而不是外國侵略者,平叛部隊的軍事行動尤其應當受到人道主義法的嚴格限制。因此,他命令作戰部隊尊重叛軍的休戰旗幟、公正友善地對待叛軍俘虜、準許叛軍按照約定的方式投降等。人道主義法的運用在避免沖突升級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從而戰斗的殘酷性大大降低。
綜觀全局,平叛部隊在西北地區的軍事行動使平時的軍事法學習和理論研究落實到了戰爭實踐中,軍官和士兵在戰斗中的表現極為出色。平叛部隊在軍事集結和作戰中嚴格遵守軍紀,對叛亂地區的女人和財物秋毫無犯,尊重非戰斗人員并從未殺害俘虜,很少發生需要由軍事法庭審理的諸如謀殺、強奸、暴力侵犯等嚴重軍事犯罪案件。
(二)啟示
綜觀1885年“西北平叛”,平叛部隊以執行軍事法為旗幟,顯示出了強于叛軍的戰斗力。平叛部隊始終軍紀嚴明、嚴守紀律、遵守作戰規則,犯罪率極低,這對戰斗力的形成和維持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這些對于一支由民兵組成的非正規軍來說,并非偶然。當時的領導者堅信,軍隊的戰斗力源于嚴明的軍事紀律,而嚴明的軍事紀律則源于軍事法的發展、普及和應用。故此,自治領政府于成立之初開展了卓有成效的軍事立法活動,并在軍事法教育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平時軍事法教育的普遍開展,使得軍官和士兵的軍事法素質得到顯著提高,這為戰時軍事法規范的普遍遵守和戰場紀律的維護提供了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平叛部隊的戰斗力以及軍事行動的可預期性因此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總之,和平時期自治領政府在軍事立法和軍事法教育方面的投入,使得這次平叛行動受益匪淺!拔鞅逼脚选敝熊娛路ǖ某晒嵺`,堅定了加拿大軍隊走法治化發展道路的信念,在該國軍隊歷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這對我軍正在進行的軍事斗爭法律準備工作,在著眼于戰爭需要的軍事立法、軍事法教育和可能的戰時軍事法實踐等方面,也都具有很好的借鑒價值。
① British Parliament, `Report from His Majesty's Commissioners for Inquiring into the System of Military Punishments in the Army,' Parliamentary Papers, 22(1836).
② 該條例兩年后被《陸軍法》所取代。
③ War Office, Manual of Military Law (London: H.M. Stationery Office, 1884)..
① Richard Arthur Preston, Canada's RMC: A History of the Royal Military College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69): 16-18.
② 當被告的指揮官懷疑被告實施了一項軍事犯罪,有權立即對被告進行獨任審判,審判程序簡單,可以當即進行處罰,被告不得上訴。
① 路易斯·瑞爾(Louis Riel),曾在爭取土地權利的反抗中組織了紅河山谷的印第安人和白人的混血人居住者(1869年),1885年起義失敗以后,被加拿大當局逮捕并處死。
② Brereton Greenhous, `Batoche, 1885,' Canadian Defence Quarterly, 15(Summer 1985): 41-46.
① United States War Department, The Military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97): 779-799. Richard Shelly Hartigan, Lieber's Code and the Law of War (Chicago: Precedent Publishing, 1983).
② Anatol Rapoport, ed., Carl von Clausewitz: On War (London: Penguin, 1968): 101. Daniel J. Hughes, ed., Moltke on the Art of War: Selected Writings (Novato, CA: Presidio, 199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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