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亮 ]——(2010-11-8) / 已閱6202次
人民法院如何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分析
劉亮
人民法院作為執行進程的指揮者,應綜合安排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及案外人提供相關信息及材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為案件的最終執行打下基礎。盡管理論上排列了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案外人的舉證、查證順序,但在實踐中,為高效執行案件可不受此順序的限制。尤其是對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應當在受案之初即通知其提供、證明被執行人財產的狀況。 下面試加以分析:
1 、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主要的做法有傳喚被執行人到庭進行詢問由其口頭申報,或通知被執行人書面報告。這里重點談一下通知被執行人的書面報告。
要求被執行人書面申報告財產狀況的通知宜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一并送達,并限定申報的期限。通知應包括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在財產內容上,要求被執行人從金錢、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幾個方面報告。例如報告銀行存款,應報明開戶銀行、戶名、帳號及截止申報時的存款余額;報告車輛,應報明車輛型號、牌號、顏色、購車時間及價格、已行駛里程、目前所在地等。報告房地產,則應報明房地產的位置、面積、使用情況等。同時應一并提交相關的權利證書等材料。另外,對于被執行人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財產情況,也應要求其一并報告。
二是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書面報告其全部財產。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在報告上簽名確認,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報告應注明日期。
三是要求被執行人注明所申報的財產中有無抵押、質押及被查封扣押的情況,若有,還應提交相關文書材料。
四是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指定可執行財產。
由于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中部分屬于不可執行的豁免財產,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故應確定被執行人的某一部分財產為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今后隨著執行工作的逐步規范,有關的執行順序也會明確規定。如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時,應當首先由被執行人指定執行財產,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不予指定,或指定不當,如指定財產上已設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且無剩余可能時,則由人民法院參考申請執行人的意見選定執行財產。選定財產按金錢及存款、動產、不動產、權利的先后順序進行。
最后是告知被執行人逾期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不全面申報財產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如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制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