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0-11-8) / 已閱6787次
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探析
王春勝
訴訟時效制度的實質在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而民事權利依其作用又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與形成權具有單方性,僅靠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對方協助即可實現,不適用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了統一的訴訟時效制度,但對于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權利適用訴訟時效未作明確規定。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70條中規定:“未經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條司法解釋的范圍僅限于特別問題。對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的一般情況并無作用。這就是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在訴訟時效問題上的重大缺陷。由此而導致司法實踐中人們普遍認為,只要是需要保護的民事權利,均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訴訟,逾期則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認識導致了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使那些應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訴訟時效消滅請求權而無法得到保護,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錯誤,也有違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
一、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觀點
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行為的權利,依表現權利的種類不同,又可以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身權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基本適用訴訟時效,而身份關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基本達成共識。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爭議很大。本人認為,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只有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將物權請求權分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請求權,筆者認為:
1、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請求權由于其直接涉及到物權支配效力及物權行使的 完整性, 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2、恢復原狀請求權由于涉及賠償及社會穩定,應適用訴訟時效,恢復原狀請求權與債權類似。
3、返還財產請求權因為涉及物權的轉移占有,從權利應受限制的原則出發,在我國未規定取得時效時,返還財產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這也符合訴訟時效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