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11-8) / 已閱10085次
試論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
劉成江
一、犯罪被害人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聯合國為犯罪和濫用權力行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聯大第40∕34號決議)對犯罪被害人所下的定義是:個人或整體受到傷害包括身心損傷、感情痛苦、經濟損失或基本權利的重大損害的人。一個人可被視為被害人而不論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認、逮捕、起訴或定罪,亦不論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家庭關系如何,因此“被害人”一詞視情況也包括直接被害人的直系親屬或其他扶養人以及出面干涉以援助遭難的被害人或防止受害而蒙受損害的人。本文所說的犯罪被害人,主要是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人受害者,具體來說就是受害者及其近親屬,還包括其他因直接參與案件而受到損傷的人。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犯罪被害人救助指向的核心對象應該是那些遭受侵害后憑借自身資源不能恢復的被害人。
(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與損傷
犯罪被害人救助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的侵害與損失。由于被害人在心理、行為等主觀性特性和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社會階層等客觀性特性的不同,相同或不同的罪行給不同的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與損傷必然不同,但無論這些損害與損傷的類型、程度有多大差別,犯罪被害人在受害后的損害與損傷都集中體現在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兩方面。犯罪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包括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包括肢體受損及死亡)、醫治損傷的費用、看護治療的費用及其它可見的有形物質損失和因犯罪行為喪失勞動能力(部分或完全喪失)、財產恢復等預期損失及其他無形的物質損失。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則包括侵害犯罪被害人健康權而使其受到的精神損害(包括生命質量下降、壽命相對縮短、性功能喪失等)、侵害婦女性自決權而使其遭受的精神傷害、侵害生命權而使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受到的精神損害等。
二、我國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與救助現狀
(一)我國犯罪被害人社會保護與救助的現狀
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與損傷后,在被害人不能自我恢復的情況下,采取多種措施幫助被害人實現被害恢復。在國際上,犯罪被害人的社會保護與救助通常可以認為是旨在減輕被害人痛苦和增強被害人康復能力的活動的總稱,其內容應該大致包括支持社團、服務熱線、被害人咨詢和治療、緊急醫療服務、社會服務、保護免遭二次被害,等等。但在我國,犯罪被害人社會保護與救助的理論研究還沒有真正展開,實踐活動也很少,犯罪被害人社會保護的內容和形式也比較單調,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犯罪被害人的社會保護主要集中在對婦女、兒童、老人及殘疾人這幾種特殊類型的被害人保護上(譬如當被害的對象是婦女或是被害造成了殘疾的后果時,婦女聯合會或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對其予以支援),但這種保護也只是一種“弱者集團的交叉保護”,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還沒有上升到整體保護、全面保護的高度;同時在社會本位和同情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理論的影響下,除上述幾類犯罪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弱者地位被剝奪,在社會中沒有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也無法實現對犯罪被害人的系統保護。
(二)我國犯罪被害人法律保護與救助的現狀
世界各國對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護與救助主要體現在被害人賠償、被害人補償、被害人的權利以及法律咨詢與服務等方面,目前比較制度化的就是各國制訂的被害人補償法。就我國而言,被害人權利的法律保護與救助處于極端不利的境地。目前,在立法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完整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法律,犯罪被害人補償立法還處于學理討論階段;在司法運行中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被害人不能有效的參與刑事司法程序、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知情權與參與權不能切實享有,被害人成為附屬于刑事案件的第三人;在執法層面無法實現法律裁判中對犯罪被害人物質補償的有效給予,更不能通過判決的執行給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撫慰,而這又讓犯罪被害人再次陷入不利境遇之中。
綜上所述,根據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及其因犯罪行為所受的侵害與損傷,針對我國被害人權利保護缺乏與救助缺失的現狀,筆者將從國際國內的實際出發,為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的設立尋求理論支撐和現實依據,并對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的建立進行初步的構想。
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建立的依據
(一)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設立的理論依據
1.社會契約論
“平等對待和惠及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社會合作體系中的每一個立約者”包含著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和道德要求,這構成了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根據社會契約論,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兩個層次,當體現分配正義的規范被違反,矯正正義就要使受到破壞的不平等境況回到最初的平等狀態,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種矯正正義,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就是要在罪行發生后,幫助被害者實現被害恢復,保護弱者權利和利益,實現契約平等。
2.恢復性司法理念
恢復性司法是強調修復由犯罪行為造成和暴露出的危害結果的一種司法理論,具有包容和協商的特性。恢復性司法是一種與眾不同的思考犯罪的方法和解決問題的途徑,目的是要求犯罪人對他們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承擔責任,尋求補償受害人的方式,使雙方都能順利地重新融入社會。對犯罪被害人救助而言,恢復性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基于傳統刑事司法的弊端,為使受損的社會關系恢復到原有狀態,司法應考慮犯罪者、受害者、社區各方的意見,強調對犯罪被害人的救濟與幫助。恢復性司法理念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要使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從而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發展。
(二)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設立的現實依據
1.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
中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蘊含著豐富的“和合”思想,這些思想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也是中華民族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社會理想的真實寫照。“和合”思想在哲學層面上強調“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在社會政治層面上強調“尚同”的大一統格局;在道德倫理層面上,強調“和為貴”的人際交往。犯罪行為破壞了原有的社會關系,打破了原有的和諧局面,為恢復原有的平和就必須使處于弱勢得一方得到援助,使犯罪的加害方得到懲罰,受害方得到補償。以和為貴的傳統文化要求在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平衡罪犯、犯罪被害人與社會之間權利與利益,這是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設立的文化基礎。
2.人權保障與法治國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
當前,人權發展與保障已經進入國際人權——即普遍人權階段。在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在推動人權保障的同時,亦進一步推進了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我國人權保障與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點之一就是實現對弱者地位的保護,而犯罪被害人作為權利受損的一方,在實際保護中處于極端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推動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在保障被害人權利與利益的同時,推動我國人權保障的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人權保障的發展與法治國家建設的推進是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設立的國內背景。
3.國際范圍內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運動的發展
在國際范圍內,世界各國與國際組織為實現對犯罪被害人的救濟與支助,已設立了性質、形式多樣的救助機構和救助措施,進行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國際范圍內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運動的進一步發展是設立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的國際背景。
四、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的構想
為實現對被害人權利的救濟與保護,恢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筆者將在遵循公平正義、全面合作等原則的基礎上,從被害人受害后所處的刑事司法階段和具體心理狀態的真實需求出發,以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為主要內容和基本方式,從犯罪人賠償、社會救助、公力救助三個方面構建我國犯罪被害人救助體系。
犯罪人賠償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指利害關系人或權利人在不通過他人所設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的力量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實力維護自己被損害的利益或權利,從而解決因此而發生的沖突。正義是私力救濟的道德基礎,決定著私力救濟的本質屬性。私力救濟是游離于現代國家正式制度外的邊緣性制度。面臨侵害,選擇怎樣的救濟方式,每個人都有其自身邏輯。總體來講,處于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們由于擁有不同的社會資源而會選擇不同的維權方式。私力救濟包括兩種方式即自衛與自助,犯罪被害人的私力救濟主要是自助。
1.物質賠償
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約原則,根據報應理論,被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與精神傷害應該由犯罪人來賠償,犯罪人賠償是具有私力性質,被害人有權獲得來自于犯罪人的賠償,這種賠償不依賴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實踐中,為實現對被害人的賠償,應最大限度地保證罪犯賠償的實現。犯罪人賠償應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犯罪被害人。
我國的犯罪人賠償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首先,關于犯罪人賠償的資金來源。筆者認為,犯罪人應以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其次,關于被害人取得賠償金的方式。筆者認為,被害人在受害后,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求償,也可以以民間私人調解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中介向犯罪人求償或是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要求(也就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取得賠償)。再次,關于犯罪人支付賠償金的方式。犯罪人在支付賠償金時,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在于被害人協商后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物質賠償的首要目的在于確保合法權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時更是道德和正義的要求和體現,對于現存的不法侵害,直接采取私力救濟是人們的“本能反應”,但是個人能力畢竟是有限的,當犯罪人賠償數額很少或不能實現時,被害人就必須借助于社會的力量來解決其在現時情況下可能遭遇的經濟困境。
要求犯罪人賠償是遭受侵害后憑借自身資源不能恢復的被害人借助自身能力或中介機構而進行的,是被害人受害后“本能反應”。
2.精神撫慰
精神撫慰的目的就在于被害恢復。所謂的被害恢復即指從被害化狀態轉移到康復狀態,并重新獲得被害前的控制機能。當然,精神撫慰應該首先通過犯罪人的自省,使其設身處地的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真心向被害人懺悔,滿足被害人的情感要求。通俗的說,對被害人精神傷害的撫慰應在被害人恢復和犯罪人道歉、自省的前提下,借助于家人、朋友、鄰里、社區等的幫助共同進行。
一般來說,如果被害事件不大,被害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話,被害人往往能夠從被害中很快恢復過來,但是對一些受到嚴重精神和肉體傷害的被害人,僅靠被害恢復并不能使其盡快從傷害中平復,因此,在被害人精神損傷不能平復的時候,被害人應該尋求社會專業機構的輔導與幫助,從而進入社會救助階段的精神撫慰。
(二)社會救助
目前,國際上對社會救助尚未有嚴格、公認、明確的定義,筆者贊成亞洲發展銀行對社會救助所下的定義,即社會救助計劃是用來援助最弱勢的個人、家庭和社區,并使他們達到生存水平和改善生活標準。亞洲發展銀行認為社會救助除包括由政府稅收提供資金的全民福利計劃外,還包括由私營部門,如慈善團體、宗教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等,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服務和救濟。社會救助措施的類型與內容多樣,學術界對社會救助的分類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現金和實物給付是社會救助最現實的實現方式。
就犯罪被害人而言,獲得社會救助就意味著他(她)在遭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夠無償地或支付很低對價地得到有關社會組織或成員的支援和幫助。社會救助的對象應是犯罪人賠償無法有效實現、無法實現被害恢復的那一部分犯罪被害人。
1.社會救濟——由政府稅收提供資金的全民福利計劃
由政府稅收提供資金的全民福利計劃在我國而言即主要是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障,具體來說即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展開的,以低保為基礎,以糧油、醫療、教育、住房等為主要內容的救助計劃,并包括以低保制度為中心,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相配套的救助體系。目前我國社會救濟的重點還只是城市低保家庭以及一些特殊群體,社會救濟還沒有覆蓋到全體國民。在此,應擴大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障的范圍,將犯罪被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納入全民福利計劃的范圍。事實上,盡管我國的社會救濟所提供的是一種臨時短暫、以行善施舍為目的的政府或民間行為,但這些行為仍能夠為犯罪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使絕大部分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撫慰。
2.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
當前國際范圍的被害人援助活動大多是由非政府機構展開的,其提供的也大多是志愿者服務或者是非營利性的私人服務。因此,借鑒英、美、德、日、澳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救助經驗,通過在我國成立專門性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以便在犯罪人賠償無法實現的條件下為犯罪被害人提供幫助。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提供的服務和幫助通常具有物質補償和精神撫慰的雙重性質。
3.心理救助
心理救助是社會救助的重點之一,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在實踐中來說也是對犯罪被害人最有幫助的一種救助。不過,社會救助的精神撫慰事實上還是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提供的,只是更側重于心理咨詢與輔導、情感支持等心理恢復上。我國臺灣地區于1999年成立了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適時且全面性的協助,并自2004年于臺北分會辦理心理創傷門診計劃。該計劃內容細膩、制度和措施更趨于人性化,也更符合我國現實。因此,以我國臺灣地區的心理創傷復健門診服務計劃為藍本,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提供的心理救助應包括危機處理、心理咨商與治療、后續追蹤輔導三個階段,各階段基于時間不同而提供不同的救助內容。
在犯罪案件發生后,基于被害人及其家屬強烈的情緒反應及其面臨的眾多待處理事務,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機構人員和專業的心理咨商人員為被害人及家屬提供支持及協助;危機處理后,根據被害人自愿的原則決定是否由專業人員(精神專科醫生、有國家證照的咨商心理師等)進行個案的追蹤輔導;建立檔案,由義工或心理咨商師隨時向已接受或未接受過咨商的被害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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