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偉 ]——(2002-10-30) / 已閱34412次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
[4]李壽廷、楊守信:《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性質》載《經濟改革》1995年第5期50。
[5]朱謝群:《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性質》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106。當然,經濟法律行為說還存在一個基本概念的邏輯矛盾的問題。據孫憲忠先生的研究,法律行為是指僅限于私法領域的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行為,國家行為不可稱為法律行為。
[6]張學春:《全國房地產法制研討會會議綜述》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122。
[7]李壽廷、楊守信:《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性質》載《經濟改革》1995年第5期50
[8]朱謝群:《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性質》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2期107。
[9]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3。
[10]黃河:《房地產法(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47.
[11]孫憲忠:《國有土地使用權財產法論》,1993年版,84。
[12]張學春:《全國房地產法制研討會會議綜述》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123。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
[14]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版,680.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3條.
[16]法學前沿編輯部:《法學前沿》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輯,8。
[17]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7。
[18]黃河:《房地產法(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46。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民商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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