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4881次
簡述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王海宏
國家所有權屬于國家,它是通過占有國有財產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來行使的。為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內家,國家要通過其創設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分布各咱規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實計劃,對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的監督和,并由國有企業對國有財產進行經營管理。國家可以將其財產轉移給集體組織、公民和外國投資者使用,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使用,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并充分的發揮物的效用。國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體的身份,以國庫的財產為基礎從事某些民事活動,如發行國庫券、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等。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本身在行使國家所有權過程中,都必須遵循民法的規定。
國家所有樹掛行使方式與經濟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長期以來,受“左”的思想影響,把國家所有等同于國家機構直接經營,政府機構包攬了企業應享有的權利,從而在經濟體制形成了一種同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僵化模式,壓抑了企業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改變原的所有權的行使方式,因此,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改變原有的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方式,實行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的適當分離,從而搞活企業,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制。
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巨大作用的需要出發,國家應將其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權能適就好分離目迷五色,由企業依法享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經營權。在我國家所有權和企業經營權適當分離后,押家作為財產所有者,原則上不再直接經營國有財產。但國家要通過法律和生下監督等措施,促使企業合理地使用國有財產并提高財產的使用效益。同時,國家作為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收益和處分權。企業作業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作為具有一定權利義務的法人,則實際行使國家所有權的各項權能。
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壯大國有經濟,國務院于1994年頒發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編印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備置院授 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履帶 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但對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應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用于資本的再投入,實行資本促使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企業應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該條例的分布和實施,進一步增強了國有企業活力,發揮了國有經社會主義市場經主導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