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11-11) / 已閱23088次
淺談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
尚玉勝
自近代社會訴訟法從實體法中分離后,程序的意義和價值問題就成為許多學者關注的對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不少法哲學學者開始以價值研究為中心構筑自己的法律學說。對法律程序的重視,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個普遍現象。
我國傳統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現代意義的民事訴訟法,然而在理論和觀念上,程序的意義仍未得到人們足夠的重視,因此,輕視程序的制約機制,不按程序辦事已成為實踐中的惡習,直到現在,“重實體輕程序”仍然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界。1991年民事訴訟法盡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機制,如管轄異議,擴大上訴裁定的范圍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對程序獨立價值的忽視,歸結起來就是缺乏對程序內在價值的認識。因此,有必要從法哲學的角度研究程序價值,這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民事訴訟程序價值通常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目的性價值(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外在價值)。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內在價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益
1.程序自由價值。主要表現為:(1)保障法院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干預,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權利不受審判權的壓制和侵犯。(2)保障程序主體選擇的自由,如撤銷訴訟、和解等。
2.程序公正價值。程序公正是一個永恒的話題,什么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標準,有一個發展過程,即從最低限度標準到由無偏見法官審判、公開防御、程序公開等具體的公正標準。這些標準是:(1)法官中立原則。其內容是: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中立原則不能等同于消極原則。這在英美對抗制與大陸法的審理制中有不同表現。(2)當事人平等原則。即平等保護和平等對待。(3)程序參與原則。其內容是:參與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為。必須具有參與機會,如影響訴訟過程的重要活動,影響裁判結果的重要活動。(4)程序公開原則。即公開審判。英國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美國也有類似的格言。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5)程序維護原則。即訴訟行為一旦生效,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既定內容。這與民事法律的調整方法有很大區別,排斥意思表示主義,采取表示主義或客觀主義。行為人真意與表示不符,應以客觀表示為準。
3.程序效益價值: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價值的實現:從降低訴訟成本角妻看,它要求降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從提高訴訟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盡可能利用有限的訴訟空間來容納更多的當事人和訴訟請求,如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工具價值)
外在價值,是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是人們據以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保護民事權利、維護法律秩序以及解決糾紛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標準。它包括實體公正價值和秩序價值等價值類型。
1.實體公正價值。通常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它主要表現為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正確兩個方面,否則就違反了結果公正的要求。
2.秩序價值。它反映了秩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和安全兩個方面:這體現為社會關系的穩定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
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三)程序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沖突與協調
1.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一致性。主要體現為:(1)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能夠保證裁判結果的權威性。公正的程序能夠確保案件各方參與裁判制作過程,以及對裁判施加影響,并保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當事人從心理上接受和承認判決結果的正當性。此外,程序公正還具有巨大的示范效應,通過公眾值得信賴的正當程序,能使裁判結果在社會公眾中獲得承認。(2)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表現為:其一,能促使民事權益爭議通過文明的訴訟程序得以和平解決。其二,能實現安全的目標。安全意味著放心、信賴,而公正的程序應是值得信賴的程序。程序具有穩定性特點,經過程序作出的決定應具有強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縛力。
2.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沖突。主要表現為:(1)程序公正與結果公正的沖突。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況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產生更加公正的結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這是因為除程序以外因素的作用外,程序本身的科學性也是影響結果公正的因素。所以,理論和立法應將不完善的程序公正轉化為完善的程序公正。(2)程序公正與秩序的矛昏。法律秩序與程序公正并不總是一致的。例如,為了維護程序原則的連續性,卻不顧及實際救濟手段日益變化的需要,如無獨立請求權人無異議權。
3.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協調。程序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構成了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一對矛盾,它涉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和方面,涉及程序的立法和運作,涉及程序法與實體法關系的許多內容。解決這對矛盾對于理解和領會民事訴訟程序的精神實質至關重要。
我們主張程序價值的統一觀,即程序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統一觀。不過,這種統一觀并非將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置于絕對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體條件和個案情況的不同,從符合現實最迫切需要的角度,來確定兩方面價值的實現程度。這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極其重大的現實意義。
我國一些學者長期以來強調的是程序的外在價值,對程序的內在價值缺乏應有的重視。這就是所謂的“重實體輕程序”。這在立法上也有體現,如不規定違反程序的后果,甚至連強制措施也不稱做制裁。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現象也反映出法官實體至上的觀念。
這種程序附屬于實體的觀念,反映了長時期內法學家、立法者和法官對程序的共同價值判斷。就是說,只要程序的結果無誤,訴訟活動就不存在問題;程序作為保證結果正確性的工具,它本身沒有獨立于裁判結果的價值和意義。這實際上類似于“絕對工具論”的理論觀點,它客觀上加劇了“輕程序”現象的發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把實體法適用正確與否作為評斷裁判情況的惟一標準,使民事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受到極大損害。
究其原因,“重實體輕程序”、“絕對工具論”的程序價值觀,之所以在我國具有如此巨大的影響,與法律文化傳統有關。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一直是按行政原理設計的,審判的程序性限制是以行政機構內部紀律的形式出現的,程序的遵守不是由于當事人對違法過程提出異議,而是通過上司對違法官員的懲戒處分來保障。
要正確對待程序與實體、程序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關系,就必須克服“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觀念,而當前尤為迫切的是弘揚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內在價值,確立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威,這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