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11-11) / 已閱5766次
對民事訴訟法概念的理解
尚玉勝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兩者之間的關系是調整對象與法律本身的關系。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
什么是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可見,民事訴訟即為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民事訴訟既是訴訟活動,又是訴訟關系。這種活動和關系是依法進行和依法產生的。因此,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一為訴訟活動,二為訴訟關系。
在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以及訴訟參與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的專門性的法律。在我國:一是指1982年3月8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二是1991年4月9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即現行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除了民事訴訟法外,還指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雖不是以民事訴訟法典的形式出現,但對民事訴訟起著拘束性的作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等實體法的實施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因其保障民商法而同社會主義市場有直接的關系。而就其本身的特性而言,可從三個方面理解: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部門法之間是根據所調整的對象而區別的。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關系,這種特定的調整對象是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的根本標志。
(2)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對憲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一般法。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民事訴訟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與修改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和民法、刑法等均屬于國家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與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構成我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程序法律體系。
(3)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對實體法而言的,實體法是規定人們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屬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組成部分,他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導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