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玉勝 ]——(2010-11-11) / 已閱6851次
簡述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關系
尚玉勝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樣,也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從民事訴訟法中脫胎而來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對于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民事訴訟中有關回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但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在具體內容上有顯著的不同:(1)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告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行政復議機關。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因而,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2)訴訟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中爭執的是關于行政權利義務問題,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提起的訴訟。(3)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行政糾紛發生后,有的爭議須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后,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民事糾紛發生后,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負舉證責任。(5)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中,除行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這是因為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管機關,它的職責就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它不能對依據國家法規所作出的決定加以更改和讓步。而民事訴訟中,自愿、合法調解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貫穿于整個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