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發 ]——(2010-11-12) / 已閱5802次
試論書證的特征
劉福發
在證據種類的劃分中,書證具有區別于其他證據種類的特征。具體表現在:
1.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書證由于有具體、明確的思想內容,所以通常情況下,能夠依據其內容直接判明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書證一般不需要通過任何媒介或中間環節來對其加以分析和判斷,這是書證與物證的一個重大區別,而后者在多數情況下都要經專業鑒定人員進行鑒定,甚至通過特殊鑒定手段和方式來對其加以審查、分析和判斷。書證作為一種體現證明價值的直接途徑,其本身是證明內容與證明過程的有機統一。書證能夠以其獨特的客觀化、具體化、形象化和固定化的文字、符號和圖畫本身所體現的思想內容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因此,書證依其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和內容,便可直接進入認證過程,而不必像物證那樣必須以鑒定或勘驗等特殊環節來作為進入認證過程的必要前提。正是由于書證具有這一優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旦能夠收集到書證,便對認定案件事實具有積極的、顯著的效果和證明價值。
2.書證具有穩定性。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于長期保存。只要作為書證載體的物質材料本身未遭毀損,即使是經歷了很長的時間,其特定的思想內容仍然能夠借助有關的文字、符號或圖畫等起到應有的證明作用。在英美法系中,其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對象便是書證,因為書證并不像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等證據形式那樣常常會因為時過境遷和時間的推移而被淡忘或產生記憶模糊的現象,從而影響其證明價值。
3.書證具有物質性。作為其所反映的內容的物質載體,書證以紙張最為常見,但也包括諸如布帛、皮革、金石、竹木等其他物質材料。
4.書證具有思想性。作為以人類文明發展的象征——文字、符號或圖畫等來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內心世界或信息傳遞的物質材料,書證是人的有意識的思想的反映;就書證的內在形式而言,書寫或刻印在紙張等物體上的文字、符號或有關圖案必然反映出一定的人的思想、事件或人的行為等內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福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