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渝 ]——(2002-11-25) / 已閱20878次
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正當化依據及其質疑
陳渝
摘要:本文在對傳統理論中支持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諸多理論的客觀評介的基礎上,運用法學、經濟學新的理論研究成果對其合理性和科學性提出置疑。
關鍵詞:公用企業 壟斷 正當化依據 質疑
一、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正當化依據
依據之一:經濟上的自然壟斷說
1、傳統的理論觀點
在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中,公用企業的自然壟斷經營源于兩個理論支持,即規模經濟效應和沉淀成本理論。
(1)壟斷經營是規模經濟的內在需求。按照經濟學家的理解,公用企業之所以具有規模經濟效是因為:第一,平均成本下降導致的規模經濟。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樣,在非自然壟斷行業中,單個企業隨著產量的增長,其生產成本(邊際成本和平均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存在一個最佳經濟規模。傳統經濟學理論認為,在自然壟斷行業中,企業的邊際成本持續低于平均成本,平均成本隨產量增長持續下降,以至于單個企業生產所有產品的成本小于多個企業分別生產這些產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壟斷行業中存在多個生產廠商,將提高企業生產成本,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所以在這樣的行業中,最佳的狀態是一家企業壟斷的提供所有產品和服務。問題是,最后該由哪家企業來進行生產呢?一種方法是通過市場競爭保留下最有效力的一家企業,另一種方法是由政府出面對市場進入進行管制,賦予某家企業以壟斷特權,維持規模經濟而降低社會總成本。第二,網絡導致的規模經濟。這一點在前文已有所涉及,這里就不再贅述。
(2)巨大的沉淀成本(Sunk cost)是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天然屏障。沉淀成本也稱積淀成本或固定成本,指沒有重新選擇機會的投入或開支。有人形象地指出,沉淀成本所描述的,是已發生的一切都是既成事實,對于其后發生的變化皆應視作新的開始。比如股市里持股的浮動虧損就是沉淀成本,相當于虧損部分已從賬戶里劃出。如果后來浮動虧損減少,則相當于該持股升值創造的新的贏利,并不能改變原來的虧損已經發生過的事實。沉淀成本構成了一般企業的退出壁壘,而在公用企業中,沉淀成本還構成了較高的進入壁壘。公用企業在設備和基礎設施方面需要數額巨大的投資,固定資本一旦形成,折舊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并且設備和基礎設施很難轉用于其他用途,這些資本沉淀在這個產業中很難再抽回。這也決定了在公用企業這個市場中,原有的經濟要素很難退出原有的領地,而單薄的私人資本也很難介入,這就必然形成壟斷。
2、現代的理論觀點――成本的弱可加性(Subadditivity)
在公用企業管制實踐中,人們發現傳統觀點對自然壟斷的認識不夠全面,因為原來的一個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的假設不符合實際情況。1982年,鮑莫爾、盤薩、威利格等經濟學家對自然壟斷做了重新定義。新的定義建立在弱可加性(也稱次可加性、部分可加性)而非規模經濟的基礎上。在單一產品的情形下,弱可加性意味著由單一企業生產給定產量的總成本小于由多個企業生產時的總成本;在多產品情形下,弱可加性意味著由單一企業生產給定數量的多種產品的總成本小于由多個企業生產該產品組合時的總成本。根據這個定義,如果一個行業被稱為是自然壟斷的,在有意義的產出區間,成本函數是弱可加的,但弱可加性不一定意味著成本下降;在多產品情形下,自然壟斷不一定要求非平均成本下降不可。通俗地講,自然壟斷通常發生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某一市場出現一個經營者之后,就排除了其他經營者以同樣方式進入該市場,這或者是因為輸送設施的約束(同時建設兩套同樣的設施事實上不可能),或者是因為生產的規模效應(收益隨著生產規模擴大而遞增)。例如,為了向城市居民供水,必須鋪設遍及全國的供水網,如果存在競爭,每個企業都必須支付鋪設管道的固定成本,因此,由單個企業集中供水就能實現總成本最低。電力供應和鐵路運輸也是如此,同時鋪設兩套以上管道系統進行競爭的成本比壟斷經營帶來的成本更高。根據這一新的定義,公用企業的自然壟斷特征又有了新的解釋:
(1)范圍經濟效益。范圍經濟效益,是指自然壟斷企業能收到生產與分配的縱向統一利益和對多種用戶提供多種服務的復合供給利益。范圍經濟以成本的弱可加性為基礎,其原理在于,它要求企業必須將密切相關的業務有效聚合起來進行一體化經營才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加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規模經濟。規模經濟自然是符合弱可加性的,但根據弱可加性,在規模不經濟的情況下,自然壟斷也能成立。
很顯然,上述理論變化并非經濟學界對公用企業壟斷經營正當性的反思,卻正好是一次理論上的升華,更加強化了對公用企業自然壟斷屬性的詮釋。
依據之二、政治上的公共利益保護說
該學說認為,公用企業產品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均為社會公眾日常生活必需品,同時又是社會公用的基礎設施,是其他社會產品生產的前提和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公用企業可謂社會經濟生活的神經中樞,由誰經營,事關國計民生、國家主權與安全,非一般的競爭性行業可以比擬。因而,一旦開放市場,允許自由競爭,唯恐公用企業被欲行不善之人所掌握,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之隅。
二、對上述理論依據的置疑
公用企業自然壟斷經營理論的發展是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經濟規律和政治需求不斷更新著對公用企業壟斷經營的“自然性”和“正當性”的詮釋。但必須看到,西方經濟學對自然壟斷的分析是建立在微觀經濟學的一般框架之上的,它是一種以市場供求總量均衡為前提的抽象的個量分析,舍棄了供求的多樣性及由此產生的替代性。同時它又是一種短期分析,沒有顧及技術進步因素對規模經濟、市場容量、成本、價格等方面的影響。具體來講,上述理論的不足包括以下三方面:
1、缺乏對自然壟斷程度的分析
既有的理論僅僅從生產的技術性要求來界定自然壟斷,僵化地認為市場需求規模有限性是公用企業自然壟斷成立的依據,沒有以不同的需求狀況來判斷壟斷的存在及其程度的強弱。實際上,公用企業內部不同環節有著對壟斷和競爭的不同需求,即使在自然壟斷環節也有著壟斷程度的強弱之分。
強自然壟斷環節的突出特點是新企業進入該產業具有很高的進入壁壘,已有的企業壟斷地位穩定,但產品定價存在兩難選擇。按照一般產品定價原則,一方面,為了維持企業的良好財務狀況和可持續經營,產品定價不能超過平均成本;另一方面,根據微觀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只有當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社會的總福利才會達到最大。企業的邊際成本一般高于其平均成本,上述兩條定價原則可以同時滿足。但強自然壟斷環節的邊際成本低于平均成本,這兩條原則不可能同時滿足。因此法律規制應著力于使價格高于邊際成本以消除企業虧損,同時避免壟斷價格的出現。
弱自然壟斷環節的邊際成本不低于平均成本,不會面臨兩難定價問題,但是其壟斷地位可能會受到新進入企業的挑戰,能否長期維持壟斷地位是一個問題。弱自然壟斷企業的邊際成本高于平均成本,以邊際成本定價則可贏利。如果新進入的企業以弱自然壟斷企業的邊際成本銷售產品也能贏利的話,獨家壟斷就難以維持。除非存在一組有承受力(Sustainability)的價格,使新進入者的利潤為負,同時使自然壟斷的企業的利潤為非負,這樣才能使弱自然壟斷企業可以長期維持壟斷地位。然而,實踐表明,只要市場需求增長足夠地領先于壟斷廠商生產規模的擴大,足以使新進入的廠商形成樂觀的預期,那么,廣闊的市場空間遲早會引發新廠商的進入,從而打破壟斷形成競爭。例如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使國內長期被抑制的電信需求空前增長,盡管郵電部門全力增加供給,仍不能獨家填滿市場空間。所以90年代初,部分電信業務一經開放,新廠商就能找到用戶。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創新,公用企業生產的流程和環節日益復雜,已經有學者運用公共財政理論對公用企業的競爭性環節和自然壟斷性環節進行了如下細分(以電信、電力、民航、鐵路運輸為例):
典型公用企業生產環節的劃分
競爭性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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