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曉霞 ]——(2010-11-16) / 已閱8168次
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海曉霞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民間借貸活動增多,法院受理的該類糾紛也逐年增多。筆者試從西吉法院近兩年受理的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的情況對該類型案件增多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及建議。
一、西吉法院近兩年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基本情況
2008年度,西吉法院受理民間借貸執行案件53件,占受理執行案件總數的7.63%,執結53件,占執結案件7.63%。執結案件中,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24件。
2009年度,西吉法院受理民間借貸執行案件64件,占受理執行案件總數的39.75%,執結58件,占執結案件38.93%。執結案件中,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39件。
截止2010年6月底,西吉法院2010年受理民間借貸執行案件85件,占受理執行案件總數的47.75%,執結56件,占執結案56%。執結案件中,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19件。
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在西吉法院的執行案件總數中所占比重在不斷的增加。
二、民間借貸案件增多的原因
。ㄒ唬┟耖g資本逐漸增多,融資渠道不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手中的財產逐漸增多。尤其是近年來,公民的投資意識增強,房地產、股票市場火爆,但投資股市、房產須相關專業知識,且有一定風險,相比較,傳統的借貸方式投資較安全、便捷,成為一般公民的首選。借款人從金融機構貸款的難度較大,程序復雜、規范,借款人轉向更為方便、便捷的民間資本,民間借貸得以迅猛發展。
。ǘ┕耧L險意識淡薄,民間借貸擔保手續不完備。
許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具體體現在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沒有到房管、交通等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錯以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產權證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
。ㄈ┦袌鼋洜I存在風險,使借貸充滿風險。
一些借款人經營失敗,經營風險轉嫁到出借人身上,無法歸還借款,更不用說高昂的利息。還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語騙取信任,或偽造產權證照提供假擔保,詐騙錢財。
(四)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
在目前的法律法規框架下,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充當民間借貸中介,并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執照,也沒有資本金要求,更談不上股東準入條件。民間借貸中介服務機構逐漸增多,許多房產中介公司紛紛新增民間借貸業務,管理法規卻相對滯后,管理主體不明確,由于從業公司、人員良莠不齊,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經驗,更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風險。
三、民間借貸案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ㄒ唬o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占未結案件的60%左右,西吉屬于寧夏南部山區,前來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多為“靠天吃飯”的農民,其基本生活都沒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或無勞動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貸,用他們的話來講,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點也無所謂,這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幾畝田地和一些家庭生活必需品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ǘ┍粓绦腥讼侣洳幻鳌_@類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執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執行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借款,有的確屬資不抵債,有的在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提前轉移財產,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債權人害怕超過訴訟時效,只好提起訴訟,其進入執行程序后的情況可想而知。
。ㄈ┍WC手續不健全。通過調查可以看出,一些債權人為了保證實現債權,在與被執行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時,要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在農民之間的借貸關系,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有的超過擔保期限,有的債權到期后重新更換借據,沒有保證人予以擔保,這樣案件在執行時債權人很難實現債權。
。ㄋ模┙钃痤~與實際金額不符。此類案件采取強制執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許多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的本金與借據的金額不符,一種類型是直接在借據中約定本金、利息;第二種類型是本金和利息計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據金額;第三種類型是計算出利息,直接從本金中扣除,借據金額寫本金的金額;第四種類型是利滾利,多次發生借貸,每月都不能還清,余額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約定利息,重新出據借據。以上四種類型大多數債權人是類似屬于職業放貸人,大多數債務人是著急用錢,信譽和能力較差的人。對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非常大,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抵觸情緒大,往往不肯按判決的執行標的自動履行,有的甚至寧愿被拘留也不認帳,用債務人的話講,當時沒有辦法,如果有一點希望也不愿去借他們的錢。
四、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執行對策及建議
由于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仍顯不足,對民間借貸中介合法性仍然沒有確認,因此,民間借貸中介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當民間借貸資金數量一旦達到一定的水平,風險控制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嚴重后果,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ㄒ唬┘訌妼竦耐顿Y風險教育,樹立風險意識。
相關新聞媒體應通過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無論自行或是通過中介機構借貸均風險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無履約的充分保障,實施民間借貸行為一定要慎重。
。ǘ┘訌姺煞ㄒ幮麄鳎岣吖駥W法的自覺性。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常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依法維權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貸前,可以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權屬情況,發現騙局及時向執法部門求助。
(三)管理機構加強監管,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由于大量的民間借貸中介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信用風險積累后爆發,后果將十分嚴重,因此,對其進行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制。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在當前私人放貸滿街飛的情況下,管理監督機構要加強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機構的資金、專業技術門檻,增強公民放貸的透明性,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防止變相非法集資,破壞金融秩序,擾亂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