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13595次
淺談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王海宏
一、專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東方專制國家。法作作為中央集權制下的專制君主,不僅被乍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是權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創造性的言辭、”“超人的智力”和“堅持真理”,“主持正義”的神的屬性,考古發現的石記得或壁畫總把法老描繪成一個巨神,或者表現為神鷹,神蛇的形狀他的不許讀出聲音,在正式朝見時必須用第古代稱稱呼他;在法同前,即使是顯示貴人士也處于絕對屈從的地位,若觸犯法老,隨時都可能丟掉性命;任何人面見法老,須腹胸巾地,匍匍前進,親吻法老腳前的塵土,只有少數人才能獲得一種崇高的榮譽即親吻法老的鞋子,與國王談話更是無獻的光榮。
法老之下設有穩中有各種官吏,最高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撩機構的全權首長,輔佐法老每天處理全國政務,并且主管王室農莊,司法,國家檔案,稅收,監督公共工程的興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釋人,廣泛所以非法老近親不能擔任,宰相之下設有一批大臣,分別管理財政,水利建設和各州的事務,上自宰相,下至書吏,監工,各有專職,共同維系著法老的統治。
二、土地制度
法老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祿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肥下幾種:(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農莊,由王室派官經營,使用奴隸和失去的自由民從事勞動,其產品供王室揮霍。(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如《上古埃及年代記》中就多次提到這種贈與,其中最多一次贈地達1700斯塔特,這種贈與不僅規模較大,而且不附帶任何條件。另外,法老和大臣還在生前把土地贈給祭祀之和,這類土地只能世襲使用,不能轉讓。
三、契約制度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出現了多種形式的契約,廣泛適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租憑和合伙等經濟活動。契約馮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并輔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借支及至個很長的歷史的時期內,債務契約的簽訂必須采取一種莊嚴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簽訂契約,這一形式瓢起碼到博克賀利斯王時代才被免除。訂立土地怕契約則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應依次紅十字三道手續:錢款付清協議,賣方保證不得有第三者對該土地主張任何權利,買主開始占有土地。這三道手續須在法院辦理,并在土地登記簿上完成過戶手續,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自買方實行占有土地時開始。古埃及保留有顯著的母權制的殘余,子女一般從母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