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8923次
淺析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
王海宏
地處非洲東北部的埃及是人類文明的發源地之一,流貫南北的尼羅河每年定期泛濫,不僅灌溉了萬頃農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層肥沃的淤泥,有利于農作物的生長。尼羅河滋潤著兩岸的土地,哺育著這里居民。古希臘學者希羅多德稱埃及是尼羅河的贈禮。古埃及人在這里創造了高度的文明,大約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人已經進入定居的農業生活,成為世界上最早的農業地區之一。
在公元前4000年后半期,由于農業、手工業、畜牧業和漁業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埃及的原始公社開始解體,農村公社逐漸取代了以血緣為紐帶的氏族公社,貧富分化日益明顯。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逐漸出現了奴隸制國家的雛形:“州”,州最初是由一些農村公社為了水利灌溉的需要結合而成的,每個州有自己的圖騰,擁有州神,旗幟,甚至軍隊,全埃及共有大約四十二個州。州與州之間長期戰爭和兼并的結果,形成了上、下埃及兩個王國。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統一全國,定都提尼斯,后又遷都至陣斐斯,統一的埃及步入奴隸制文明時代,從這時起到公元前332年埃及被馬其頓王亞山大征服止,經歷了早王國、古王國、中王國、新王國和后期埃及幾個時期,共計31個王朝。自公元前11世紀起,動蕩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亞人、亞述人、波斯人和馬其頓的亞歷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紀以后,埃及基本上淪為波斯、希臘和羅馬的行省,從此古埃及法徹底推動其獨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的淵源是奴隸制國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習慣法,它是由氏族 習慣演變而來的。隨著埃及統一國家的形成,習慣法逐漸轉變為成文法,根據古典作家鍬奧多拉斯的記載,塞索西斯和博克賀利斯等國王。據說,薩吉西曾分布布一道法令:借債時可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為抵押,或以自身未來的木乃伊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債務清償以前,本人的木乃分不得埋葬。公元前13世紀,拉美西斯二世為了以法律形式確認奴隸缺編治秩序,分布了關于整頓軍隊的成分和按階級出身、職業及特權作為區別的“種姓制法律”。公元前8世紀,則有《博克賀利斯法典》的公布,全書共8部。除了法老分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級行政官員發布的下令起著補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有法律的效力。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發展同樣經歷了的上習慣法向成文法轉化,并不斷完善的過程,但成文法的出現并不意味著習慣法完全消失,習慣法在不斷被成文化的同時,仍在廣泛的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可惜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來,根據考古發現的文獻資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斷轉述,其概貌依稀可辯。從已被發現的銘文和紙草中可以地辨認出諸如法老的敕令、判決記錄、契約、遺囑、繼承、賬目和證明等法律文獻,內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隸制法律文明已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而且從希臘奪下 典自然法學派的學說以及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